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渠道: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jgc@hebamr.cn,邮件主题请注明 “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字样。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8日至8月7日。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