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26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要科学精准依法,更要寓服务发展于环境执法监管之中,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免罚办法》)。结合全省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情况,《免罚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由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4种情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ssthjcf@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6日。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