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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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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10 01:51:37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截止日期 2022-01-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7日。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书面进行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hljjgsc@163.com)。

联系人:孙  博。

联系电话:0451-87010360,传真电话:0451-87016177。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省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要求,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一、总则

(一)监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二)源头管理。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目录》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三)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四)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企业信用状况,各有关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地市目录。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本地区“禁限控”目录。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在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

二、禁止部分

本《目录》所列禁止危险化学品(详见附表1),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本《目录》所列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详见附表2),在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一)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应设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或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

(二)化工园区应坚持严格准入。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审慎论证,严格把关。高安全风险(A类)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较高安全风险(B类)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原则上要限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三)列入《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限制其在省内储存和使用。单位现有涉及的,原则上不能增加,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储存和使用量。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四)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以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五)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 1 年。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指导督促企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化水平,提高化工园区安全保障和应急能力。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目录》不适用于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实验室用途的化学试剂、化学样品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

(三)《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时,国家和黑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将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五)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目录》及管控措施进行解释,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表:   1.黑龙江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docx

   2.黑龙江省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docx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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