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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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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0 05:41:52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89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0〕29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我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拟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ljswtscz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0 截止日期 2021-08-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0〕29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我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拟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ljswtscz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1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0〕299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促进消费的部署,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有效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品牌活动促进消费

1.推动主题特色促消费活动。推动冰雪节、音乐节、美食节、啤酒节等主题品牌促消费活动。鼓励商贸企业开展打折、满减、以旧换新等优惠让利活动,激发和释放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系列专题促消费活动。开展汽车、家电、餐饮、年货大集等专题促消费活动。6-7月开展“焕新生活龙江惠民家电节”,8-9月开展“惠动金秋汽车展”,10-11月开展“龙江美食季”,11-12月开展“龙江名店流动商城”,12月-次年2月开展“热购龙江年货大集”,推动全省扩大消费。(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农村促消费活动。引导全省大中型商贸企业通过“龙江名店流动商城”等方式组织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促进消费活动,带动优质农产品上行。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率和电商销售比例,有效促进农村消费。(省商务厅、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线上促消费活动。发挥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在社会消费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组织“双品网购节”、“新米节”、“网上年货节”等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促消费活动,拓展消费空间。(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台鼓励政策促进消费

将市场和政府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调动商贸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各级政府出台鼓励消费政策,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消费的撬动作用。

1.发放政府消费券。支持各市(地)发放政府消费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谋划和组织家电、家具、家装、文旅、餐饮等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促消费活动,因地制宜制定政府消费券发放政策,确定发放额度。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作为政策实施主体,事后省里根据各地2021年11月底前实际投入情况对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给予30%补助,其他市(地)给予50%补助。各市(地)商务、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消费券管理,细化工作方案和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汽车消费。支持各市(地)政府对居民购买新车(乘用车)给予补贴;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给予补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作为政策实施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政策,确定本级财政资金补贴额度,事后省里根据各地2021年11月底前实际投入情况对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给予30%补助,其他市(地)给予30%补助。各市(地)公安、商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消费的支持和管理,细化监管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骗补行为。(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里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承担30%。奖励条件为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即申请奖励需同时提供统计部门关于销售收入符合条件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关于依法纳税的证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搭建发展平台促进消费

1.搭建供给平台。发布《全省消费白皮书》,推广全省各地名优特新产品,促进传统消费升级,推动新型消费提质扩容。发布全省消费地图,打造一县一亮点,有效引导消费。(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宣传平台。各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消费平台。打造多业态聚合、多场景覆盖为特征的新型消费模式。推动综合商场实现体验化、场景化、数字化,创建省级数字化赋能示范企业;推动大中型超市实现便利化、连锁化、鲜食化,大力引进品牌连锁店区域总部;推动仓储物流实现网络化、信息化、标准化,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以商业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为载体的大中小型商业集合区,创建省级示范步行街,认定“龙江老字号”,建设新型社区便利店。(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分析调度促进消费

1.强化领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出台政策,细化措施,切实把促进消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加强调度。省级成立以王永康副省长为组长,12个中省直部门和13个市(地)政府(行署)为成员的“促消费扩内需工作专班”,通过强化对各市(地)、各部门、重点企业、重点大类产品的运行分析和调度,有效促进消费增长。

3.完善机制。采取月排名晾晒成绩、季通报反思发言等工作措施,形成促消费工作的长效机制,突出消费在国内大循环中的重要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市场主体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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