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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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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3 17:53: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改善消费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03 截止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新疆
备注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改善消费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为2021年8月20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xj315@xjaic.gov.cn;

2、寄送信件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改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县级(含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消费投诉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辖区内的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应当公平公正、真实客观、合法规范,坚持谁管辖、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示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第七条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如下:

(一)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

(二)经营者被投诉次数、投诉时间、投诉类型、投诉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情况。

第八条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如下:

(一)年度、季度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消费环境的宏观数据分析等;

(二)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时段的消费投诉情况,对投诉热点、反映集中问题统计分析,做出的相应警示提示等;

(三)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提示警示等;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与消费投诉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消费投诉信息依据现有全国12315平台数据库采集数据和分析,不直接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信息。

第十条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完整、客观、公正,对在公示范围内的所有经营主体被投诉信息实行公示,不得故意隐匿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公示可供社会查询,可供各方浏览。

消费投诉基本信息按季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年。

第十二条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公示一般采用信息发布方式,通过门户网站或本地主流媒体发布。

鼓励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社区基层组织公示消费维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部门按照规定流程,严谨审慎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一)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实行“集中公示、分级管理”;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公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权限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谁办理、谁反馈;谁反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消费投诉处理信息,并对数据信息内容负责;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消费投设数据质量检查、校验,确保公示的消费投诉数据信息准确。

第十四条投诉公示信息应当在处理完成时经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确认,在公示前须由投诉承办机构核对无误,报投诉公示机关审核并经负责人审批后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正在办理的投诉、重复的投诉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和解成功的投诉不予公示。对于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投诉或恶意投诉,经核实后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后,公示机关发现所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审查更正。

第十七条被公示人对涉及自身的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消费投诉公示复核申请书》(附件1)申请复核。

接到复核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消费投诉公示复核结果告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并核查过的复核申请,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的,不再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复核后如发现确实存在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公示。

复核申请的受理、核查和内容修正、结果告知等由申请人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承办。承办部门因操作权限不能修改或停止公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权限部门申请协助处置。

第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投诉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指导或约谈,督促经营者提升消费维权自律意识,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   消费投诉公示复核申请书
       附件2消费投诉公示复核结果告知书

 地区: 新疆 
 标签: 经营 市场监督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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