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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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删去第八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