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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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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7 11:43:29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314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了《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12月9日前书面反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3 截止日期 2020-12-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我们起草了《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12月9日前书面反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联系人:王佰亮

  电 话:010—64276094/6076(传真)

  邮 箱:jiancha1@lswz.gov.cn

  附件:  《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执法督查局 
 
  2020年12月3日

 

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权责一致,依纪依规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粮食储备管理人员因失职失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除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外,其它政策性粮食管理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食储备管理人员认定】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或委托从事粮食储备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问责原则】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应当坚持依纪依规依法、客观公正,责权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五条【报告职责】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调查结果问责处理决定,应当按规定报告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工作情况。

第六条【问责指导和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调查范围、职责、程序、取证和纪律要求。加强对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管理问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强化调查取证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提升办案能力。严肃查处有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力等行为。

第二章 失职失责行为调查

第七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上级批办需彻查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垂直管理机构按照授权依纪依规依法查处属地涉及中央储备粮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查处的失职失责行为。

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和职权范围内的储备粮管理失职失责行为。

第八条【被调查对象义务】被调查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案件调查所需资料,保证客观、详细、准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调查规范】问题调查应当组成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纪依规依法开展调查。查明事实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被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结论,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具体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等内容。

调查工作具体流程和处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助调查】实施协助调查制度。涉及多个辖区、单位的案件,主办单位可商请相关单位协助调查取证。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一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问责情形】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巨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巨大损失的;

(三)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涉粮舆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六)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储备企业问责情形】从事粮食储备管理活动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相关企业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将政府储备管理与其他商业经营活动混营的;

(二)对执行国家粮食储备政策消极应付、变通应对,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积极作为、未有效处置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四)内部管控不规范,重要管理档案、账簿及原始凭证等材料严重缺失、伪造或篡改的;

(五)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从轻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问题或检举他人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整改到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或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十四条【从重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在案件调查中,对应当问责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故意为被调查对象开脱责任的;

(四)其他法规对从重加重情形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的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不予问责情形】粮食储备管理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问责。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不予问责。

第十六条【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其中,认为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该责任人的任免机关;认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要求处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查实的粮食储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通报,对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问责方式、程序及复核申诉】具体问责方式、程序及复核申诉等事项按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用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粮食,含各类粮食、食用植物油。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地区: 中国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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