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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公开征求《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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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7 09:34:09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3
核心提示:为实现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长效运行,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4 截止日期 2020-08-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州市
备注  
    为实现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长效运行,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请于2020年8月22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10030);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fulichu@gz.gov.cn;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和您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4日
 
    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是指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长者饭堂是指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工作职责】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工作。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负责全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资金清算、监督检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设置长者饭堂、遴选运营机构及日常监管,承担服务申请、服务补贴资助的受理及初核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五条【服务模式】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自建厨房服务模式。由政府出资或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建厨房,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现场烹制的方式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二)单位食堂专区(窗)服务模式。高校、企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开辟老年助餐专区(窗),或通过订餐外送盒饭提供就近供餐服务,将内部餐饮资源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
 
    (三)集体用餐配送服务模式。引入具有A、B级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为长者饭堂进行配餐。
 
    (四)餐饮企业参与助餐配餐服务模式。持证经营且具备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依托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专区(窗)或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门店”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五)邻里互助服务模式。在助餐需求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暂不具备建立长者饭堂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由亲属、邻居、养老服务员等服务提供者,与镇(街)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三方协议,为其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第六条 【选址与布局】各区应当按照“中心城区10-15分钟、外围城区20-25分钟”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区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长者饭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党群服务中心、工疗站等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置长者饭堂。长者饭堂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首层,不得设置在户外或办公场地内。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饭堂设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建设和举办、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置长者饭堂,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鼓励优先采取自建厨房服务模式设置长者饭堂。
 
    第八条【建设经费】各区应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因素,安排长者饭堂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拨付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服务机构。
 
    第九条 【基本功能】长者饭堂应当具备集中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功能。
 
    第十条 【准入条件】长者饭堂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长者饭堂的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运营机构在长者饭堂场地内制作、加工、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符合广州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现场加工环节,仅对配送到长者饭堂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办证条件和核查要求可根据实际经营存在合理缺项,具体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定;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方式运营的长者饭堂提供订餐外送盒饭,不属于集体用餐配送,不需要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第十一条 【场地要求】长者饭堂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二)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
 
    (四)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制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五)符合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名称标识】长者饭堂统一命名为“XX区XX街道/镇XX社区/村/片区长者饭堂”,由区民政部门进行编号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广州市长者饭堂标识。
 
    第十三条 【服务时间】长者饭堂应当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餐、晚餐服务和周末、节假日服务。
 
    第十四条 【餐食标准】长者饭堂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或每月更新食谱。
 
    第十五条 【收费价格】长者饭堂收费价格由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按照“微利原则”,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长者饭堂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征得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第十六条 【运营要求】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在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中遵守国家、省、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购买综合责任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及其合作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本辖区内长者饭堂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录入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接入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使用市助餐配餐管理系统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 【服务中止】长者饭堂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事先征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协调邻近长者饭堂供餐、送餐上门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就餐需求。
 
    第二十条 【服务变更或终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长者饭堂进行地址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要书面报请区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并在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更新信息及公示。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服务登记】老年人需要助餐配餐服务的,应当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填写服务需求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就近选择长者饭堂登记服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服务开展】老年人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老年优待卡)刷卡就餐。
 
    第二十三条 【确认补贴资格】老年人登记服务需求后,老年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人)、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就餐补贴、送餐补贴的资格进行确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所在街(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照顾需求评估】补贴资格确认需要以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应当按照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政策的规定办理。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直接认定为老年人照顾需求4-6级。
 
    第五章 服务补贴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服务补贴】市级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包括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补贴的计算和发放适用于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计1次。
 
    第二十六条 【就餐补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户籍居家老年人接受助餐配餐服务可享受就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就餐费用的四分之一,最高不超过3元。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第二十七条 【送餐补贴】长者饭堂运营机构为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6级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可享受送餐补贴,其中,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3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4-6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4元。
 
    第二十八条 【运营补贴】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按实际就餐人次享受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采取自建厨房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3元,采取其他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1.5元。
 
    设置在星光老年之家的长者饭堂不得重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补贴。
 
    邻里互助服务模式不享受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应当用于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相关税费等开支。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与清算】市民政部门每年8月按规定和程序将次年市级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区。市指导中心于次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对各区市级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资金的清算。清算结果由市民政部门抄送市财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审核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提出的服务补贴申请,核实后及时足额拨付给运营机构。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补贴以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记录的服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扩大补贴】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扩大辖区内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需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发布】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区长者饭堂及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报市民政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制】民政、市场监管、社会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长者饭堂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长者饭堂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长者饭堂及其运营机构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 【整改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民政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反馈信息及本单位的抽查情况,督促长者饭堂运营机构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三十五条 【年度评估】助餐配餐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年度评估中不合格的,由各区民政部门督促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整改。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拒不配合整改或经多次要求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民政部门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服务购买方应当立即终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该机构在2年内不得参与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责令整改、终止合作;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关停;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四)拒不配合整改或经多次要求整改不到位;
 
    (五)出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骗取补贴资金;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出现本条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种情况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市、区民政部门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共享至市有关部门、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的诚信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惩戒措施】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重残助餐配餐服务】本市户籍18-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助餐配餐服务政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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