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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继续保留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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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16 11:03:00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619
核心提示:按照《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规范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对于我省开展取消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局事项的,我局提出不予取消且继续保留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现就保留必要性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4 截止日期 2020-07-2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按照《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规范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对于我省开展取消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局事项的,我局提出不予取消且继续保留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现就保留必要性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lcjybc@126.com。

    2.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邮编:150000)。

    3.电话:0451-823426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关于继续保留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必要性(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保留依据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规范利用主要体现在: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行规范引导。

    1、实行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野生动物物种种源来源要合法。繁育档案、个体数等可追溯的种源管理记录。

    2、实行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开展该人工繁育行为不能对野外种群资源造成破坏。

    3、实行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开展该人工繁育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能够提供野生动物正常生息繁衍所必需的各种客观条件,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4、实行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开展该人工繁育行为时不得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动物提供居住、食物和医疗保护、不拷打动物,不得以不人道的方式孽杀动物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相关人工繁育资质进行审批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单位(人)各项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4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地方性法规 许可证 动物保护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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