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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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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3 15:57:59  来源: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3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发布单位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截止日期 2024-12-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南宁市
备注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件请发至nn5552911@163.com。

以上三件法规可在南宁人大网“人大资料库”中的“地方性法规”栏目查询。

非常感谢您对南宁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对《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三、对《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经营规模、注册车辆数、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删去第四项。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法规的部分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区: 南宁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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