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内容 |
修改理由 |
备注 |
1 |
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改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
机构改革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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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机构改革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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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删除“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中的“(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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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四、办理程序”中的“省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废物管理中心”修改为“省固环中心”“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修改为“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改革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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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删除“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第(二)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中的“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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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八、其他事项”中“省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改革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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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一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条中的“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中的“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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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三条中的“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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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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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的“6.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
《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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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的“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1.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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