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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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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6 09:52:47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32
核心提示:为便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现就《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14日之前,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15 截止日期 2020-07-1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苏
备注  
  为便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现就《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14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邮编210036。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353834263@qq.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5日
 
  制定说明
 
  一、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一)出台背景(管理现状)。家庭农场是把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有机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的有生力量。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每年都在省委1号文件中对发展家庭农场提出明确要求。2013年,原省农委在全国率先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提出“积极稳妥、示范引导、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家庭农场“两为主”的概念,即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并按照原农业部的统一口径明确了家庭农场的统计范围。在该文件的引导下,我省家庭农场快速发展。截止2019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总数超过5.3万家。2014年,原省农委印发《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明确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2018年,原省农委根据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对苏农经〔2014〕10号文件进行修订,印发《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农规〔2018〕2号)。苏农经〔2014〕10号文件和苏农规〔2018〕2号文件先后对促进我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我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891家。各级也通过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构建形成多层次支持、示范性带动、规范化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同时,为了深入了解家庭农场的运行状况和政策扶持情况,2018年,原省农委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运营监测方案(试行)》(苏农办经〔2018〕17号),决定从2018年起,每年对520个样本家庭农场(每个设区市40个)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工作目前已连续开展两年,对了解掌握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和运行质态、完善对全省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提供了参考。
 
  (二)必要性。由于家庭农场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各级各方面对其认识不断深化,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完善。去年以来,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并通过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要求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的范围,相关信息要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信息系统。农业农村部的一系列新的要求决定了要对家庭农场重新定义,取消以前家庭农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家庭农场主拥有农村户籍、家庭农场的雇工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在家庭收入的占比等等,同时,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也要相应作出调整。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厅决定对原有文件进行修订,重新出台《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同时,为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对全省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作用,及时了解我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最新情况,我们决定将原有的家庭农场监测制度调整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纳入《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内容。
 
  《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施行后,原省农委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农规〔2018〕2号)、《江苏省家庭农场运营监测方案(试行)》(苏农办经〔2018〕17号)将废止。
 
  二、主要制定依据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名录制度,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3号),建设全省家庭农场运营监测系统,健全管理服务制度。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实施家庭农场主培训行动,培育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绿色家庭农场。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2号),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动态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把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纳入系统,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0〕5号),将家庭农场9项基本信息填报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名录管理,并及时填报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主要内容
 
  (一)《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共10条:
 
  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明确家庭农场的基本定义。主要调整内容有:取消原农业部对家庭农场雇工数量和农场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比例的要求。
 
  第三条至第八条明确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网址、录入原则、录入条件、录入内容、录入程序和管理方式。主要调整内容有:放宽对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对不同产业类型家庭农场设立不同的录入门槛,并实行规模、产值“双标准”。取消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即家庭农场不再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将全都纳入家庭农场范围,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立家庭农场信息定期核查机制,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家庭农场不良记录档案作为名录系统信息的补充信息。
 
  第九条是名录的使用,主要明确把名录系统中的家庭农场数量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核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明确本暂行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共10条:
 
  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文件口径,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改成“评定”。
 
  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定义。
 
  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基本原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主要调整内容有:申报条件取消常年雇工的数量限制,家庭农场主户籍在本省;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同时明确不同产业类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下限;要求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定程序增加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推磨式”现场互查环节;向监测合格、运营良好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颁发荣誉牌匾。
 
  第六条明确建立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主要调整内容为:将每个设区市抽取40个(全省共520个)样本家庭农场进行监测评价,调整为把全省所有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纳入监测范围、每年定期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测评价。
 
  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六种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情形,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新增内容为: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填报监测表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称号。
 
  第九条是对市县评定示范家庭农场的要求,明确提出各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按省市县三级联创、逐级评定的方式,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第十条明确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地区: 江苏 
 标签: 评定 农业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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