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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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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6 16:31:49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餐饮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06 截止日期 2017-06-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56443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餐饮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7年6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cycj2014@126.com。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6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及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餐饮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指导意见。
 
  一、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目录中自制生鲜乳饮品、自制乳制品的认定
 
  1、小餐饮店禁止目录中自制生鲜乳饮品是指餐饮单位自己加工制作,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式杀菌乳、发酵乳,是食品经营项目中的一个种类。而鲜奶吧是一种经营场所,不是经营项目,不在小餐饮店禁止目录范围。如一鸣真鲜奶吧等单位拆封销售预包装巴式杀菌乳、发酵乳,以及部分餐饮单位以预包装纯奶为原料经发酵工艺制作的发酵乳不属于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在小餐饮店的禁止目录范围内。
 
  2、自制乳制品比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范围更广义。食品摊贩禁止目录自制乳制品是指食品摊贩自己加工制作,以为牛羊奶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
 
  二、餐饮单位拆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认定
 
  餐饮单位采购大包装预包装食品,在门店拆封销售的经营行为,应按照预包装食品销售进行许可,并在经营项目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同时,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餐饮单位在预包装食品拆封后尽快销售完,同时做好标识标签管理,在拆封存放的容器或设备上标注拆封时间、限期使用时间,原包装上标注的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三、燕窝专卖店现场制售燕窝炖品的认定
 
  燕窝专卖店现场制售燕窝炖品成品的行为按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许可或登记。
 
  四、网吧、KTV、足浴店等从事部分食品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认定
 
  1、网吧、KTV、足浴店等公共场所不是单纯的食品经营场所,是从事部分食品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判断该场所是否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应根据场所内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包括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预包装食品销售场所)使用面积是否不超过50平方米判断。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的发登记证,其他的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已取消卫生许可证的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场所已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管理,是单纯的食品经营场所,其所有经营场所应视为食品经营场所。
 
  五、连锁企业适用小餐饮店登记管理认定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对于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者,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按小餐饮店进行登记管理。
 
  六、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店的法律适用
 
  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的,不管是否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都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七、小餐饮店登记管理退出机制
 
  1、由于小餐饮店登记管理不是许可,所以登记证不设有效期,但登记的前提是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被吊销或者注销后,登记证自动无效。省局将进一完善“三小一摊”登记管理系统,小餐饮店停业关闭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未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在系统中标注为“经营异常”;小餐饮店停业关闭且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已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单位,在系统中标注为“失效”。
 
  2、小餐饮店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并将系统中的原登记信息标注为“失效”。
 
  3、小餐饮店申请人在申请登记证时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经核实不符合小餐饮店认定条件,或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收回已发放的登记证,并将系统中原登记信息标注为“失效”。同时,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行查处。
 
  4、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小餐饮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八、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的判断
 
  1、小餐饮店登记证发放按照申请人申报材料办理。申请人申报小餐饮店登记证,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发放小餐饮店登记证,同时要求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判断餐饮单位是否符合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主要根据餐饮单位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必要时,监管人员可通过现场丈量的方式确定小餐饮店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照小餐饮店管理的单位食堂,监管人员可根据就餐记录、采购验收记录和职工档案等综合判断实际就餐人数。
 
  九、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1、实行登记管理的小餐饮店的监督管理,不按照实行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以及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制定小餐饮店具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格式参考附件2、3)。
 
  附件:1、浙江省小餐饮店日常监督检查表
 
  2、浙江省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 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小餐饮店 登记管理 餐饮环节 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 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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