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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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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28 11:42:02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88
核心提示:为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更好推进“四有两责”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3-28 截止日期 2016-04-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福建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gzcy/myzj/detail-61.html
  为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更好推进“四有两责”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4月8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 林琛
 
  联系电话:0591-86296625;传真:0591-86295822;
 
  邮箱:spscc@fjfda.gov.cn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飞行检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工作实际,依法对特定食品生产企业有因实施的不定期、突击性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原则)  飞行检查遵循依法、严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实施机关)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实施飞行检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查组要求协助检查。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管辖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第五条(启动事由)  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产品在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或监督抽检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
 
  (二)被媒体曝光或消费者投诉举报有较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媒体聚焦、舆情快速发酵升温的;
 
  (三)企业有较严重违法记录或其他导致风险等级调高情形的;
 
  (四)企业被责任约谈后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六条(组织责任部门)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职责机构协助配合;根据任务需要,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七条(组织准备)  飞行检查前,应当拟定飞行检查任务书,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飞行检查任务书应当包括检查对象、任务重点、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时间等事项内容。
 
  第八条(组长负责制)  飞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机构人员或参加检查的局领导担任。
 
  检查组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召开全体成员碰头会议,具体布置成员任务分工和检查前准备事项与要求。非为必需的,不得在到达现场前披露被检查企业名称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程序要求)  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有关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任务和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检查组应当记录现场检查过程与结果的基本情况,必要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检查过程的录音录像。
 
  第十条(现场指挥)  检查组组长协调指挥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的入库成品及配料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问题处置)  现场检查发现生产企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问题及整改要求。可以当场整改的,允许立即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应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移交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发现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组应当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场,依据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签章与异议)  被检查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在飞行检查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并签章确认。
 
  被检查生产企业对检查过程及相关记录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告知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
 
  无正当理由和依据,拒绝确认并签章的,检查组应注明情况,移交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集体评议)  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当集体评议检查结果,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研究处置意见。检查组成员对问题的判断分析和处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记录。检查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飞行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检查组组长应当将飞行检查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和局领导。
 
  第十四条(结果反馈)  检查组可以根据飞行检查实际情况,向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特殊批准)  检查组认为需要延伸检查其他关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延期驻留当地督查督办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属地责任) 被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完成飞行检查和相关后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未按照法定、相关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或敷衍拖延的,检查组可以约谈告诫相关负责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程序提请相关人事或监察部门追究问责。
 
  第十七条(信息通报)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信息发布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检查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飞行检查后处理工作跟踪督办。完成后处理工作后,及时将飞行检查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飞行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中保存。
 
  第二十条(纪律要求)  组织和参加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政、保密纪律,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  飞行检查的经费由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障,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飞行检查聘用有关外部专家或专业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照聘用机关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依据的,须报经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福建 
 标签: 飞行检查 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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