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散装白酒监管,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白酒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散装白酒经营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3月1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www.gsda.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gsgssp603@163.com。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邮编73007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处。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931-7617286。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用工业酒精、来源不明的酒精勾兑后销售,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损害。为切实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保证白酒质量安全,防止劣质白酒、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白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装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坛等容器盛装,无预包装、无标签标识,且以散装形式进行销售的白酒。
二、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独立盛装容器,容器醒目位置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的大小应当与盛装容器相协调,字体、字形和颜色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读;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净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许可证号等信息。
三、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盖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四、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五、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管控。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据《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31监督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