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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法〔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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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08 15:09:23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15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局对2014年12月22日省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皖食药监法〔2014〕44号)进行了修订,重新起草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法〔2015〕21号
发布日期 2015-10-08 截止日期 2015-10-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10/46440.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县、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局对2014年12月22日省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皖食药监法〔2014〕44号)进行了修订,重新起草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为保证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现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听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意见。修改意见于2015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金永宏,联系电话、传真:0551-62999236)。
 
 
  省局政策法规处
 
  2015年10月8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裁量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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