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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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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8 15:06:16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浏览次数:1293
核心提示: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2012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卜世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1月29日、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问题,会同财经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征求了市食品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委等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起草小组共同研究修订草案修改稿。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表决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表决稿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区: 北京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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