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管控工作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2020〕9号)

关于加强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管控工作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2020〕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8 11:46:1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实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全省宾馆、酒店、民宿、客栈、招待所、疗养院等各类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以下统称宾馆)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文号 辽新疫防指〔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02-05 生效日期 2020-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实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全省宾馆、酒店、民宿、客栈、招待所、疗养院等各类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以下统称宾馆)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宾馆分类管理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求和防疫需要,科学确定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开门营业宾馆名单,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开发布,同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已指定接待湖北等疫情高发区人员的宾馆继续按照原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其他开门营业宾馆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问题发生;报备名单之外的宾馆,严禁擅自营业。
 
  二、落实宾馆主体责任
 
  各地区开门营业宾馆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到“五个加强”,即:加强对入住人员的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对重点疫区客人的管理服务,加强对来访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客人的疫情防控宣传,加强宾馆区域消毒、员工防护和应急事件处置。要对入住人员严格执行信息登记、体温测量、防疫提醒等工作,详细记录人员基本信息、手机号码、来自何地、所乘交通工具、离店后去向、是否去过疫区以及自身是否曾经发热等情况。一旦发现入住人员有体温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四早”要求妥善处置。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宾馆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等关键场所的卫生管理,增派保洁人员,加大通风、清洁、消毒频率,重点对电梯间、楼梯间、卫生间、门把手等重点部位使用期间的持续性消杀处理。所有宾馆一律不得承接各类大型活动,取消一切群体性宴席、集会等人员集聚型活动,关闭宾馆内部游泳池、健身房、洗浴及娱乐活动等人员聚集场所。严格按照《辽宁省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要求》(附件)执行。
 
  三、压实政府监管责任
 
  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监管。要对开门营业宾馆和非开门营业宾馆实施分类监管,精准施策,“一馆一案”。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宾馆疫情防控的监管工作,督导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大对宾馆疫情防控工作的巡查检查力度,公安、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形成联防联控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落实到位。
 
  四、加强疫情信息报告
 
  各地区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细化宾馆入住人员登记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和传递入住人员相关信息,发挥信息共享优势,同时要注意做好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请于2月5日16时前,将本地区确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开门营业宾馆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每日动态公开。从2月5日开始,实行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疫情防控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市和沈抚新区管委会要指定1名联络员,于每日15时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宾馆疫情防控情况,遇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信息报送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受假期延长、春运返程、工作返岗等因素影响,做好宾馆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为一线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坚持条块结合、抓点扩面、看门管人,做到关口前移、网格管理、覆盖到位,全面落实严防严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切实做好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辽宁省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要求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要求
 
  为全面做好开门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疫情危害,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信息登记
 
  各宾馆要详细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信息、入住时体温、联系电话(除本人外再留1名家属电话)、到达日期、来自何地、乘坐交通工具、途径何地、是否去过疫区、计划住宿天数、计划离开日期、离店后去向等。登记信息要全面、准确反映外地人员的状况。要特别关注来自或途径疫情高发区的客人。
 
  二、防控措施
 
  1、各宾馆要准备必要的疫情防护用品,建立体温登记、消毒和垃圾处理制度。防护用品应建立台账,明确采购时间、地点、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2、严格执行入住人员体温监测制度,做到入住、离店都有体温登记,对未离店客人每日至少登记1次体温。
 
  3、严格执行日常消毒制度,对酒店大堂、前台接待、电梯等人员聚集的区域每日至少进行2次消毒操作,对房间每日至少进行1次消毒操作。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主要食材的采购建立台账,登记采购时间、地点、数量、供应商等信息。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上班、离岗体温监测。食品加工务必要烧熟煮透。引导客人分散就餐,对特殊情况人员要采取送餐措施,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5、各类垃圾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全程消毒,做到日产日清。
 
  6、要临时关闭宾馆内设的健身房、游泳馆、洗浴场所、演艺场所等人员聚集区域。
 
  三、组织培训
 
  各宾馆要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疫情防护培训。要求员工工作期间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落实日常体温监测制度、日常消毒制度,培训发现体温异常人员时的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四、应急处置
 
  宾馆发现体温异常的客人或工作人员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体温异常人员的交接,对其入住房间、接触物品严格进行消毒,并按要求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的隔离观察等工作。对入住时体温异常的客人,不能简单采取拒绝入住的方式,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防止病源扩散。
 地区: 辽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36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