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要严格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各项工作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要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加强对立法项目的政治把关和法条内容的实质审查,确保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一致,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持续提升政府立法质效。要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强化可行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工作,推动政府立法质效整体提升。要坚持开门立法,用好用活各级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特别是对涉及企业、群众权利义务的法条规定,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吸纳民意、凝聚共识。要加力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与港澳法治协作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对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建设的法治保障。要建立完善立法研究机制,围绕促进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开展立法研究,积极以立法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要科学把握立法的“时度效”,处理好规范和促进的关系,既要有效规范又要促进发展,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预留空间。要做好政府立法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提高宣传解读质效。要充实政府立法工作力量,积极培育德才兼备的专业化立法人才队伍,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同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等“外脑”优势,改进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和途径,持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三、强化责任担当,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要全程参与,及时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和问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综合把关。对以立法工作专班推动的项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齐心合力完成任务。对地方性法规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5个月前将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晚于该项目初次审议4个月前上报。对省政府规章,要抓紧按要求组织起草,于2025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对法规、规章预备项目,要及时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对不能按时完成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在规定报送时限前作出书面说明;确需暂缓办理或终止办理的,要按程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同意;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先立后破,科学统筹做好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既要注重保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现实需要及时调整有关内容。省有关单位发现本单位主管行业或领域的法规、规章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要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省司法厅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提前介入和督促指导,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36项)
(一)继续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3项)
1.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厅负责)
2.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初次审议项目(9项)
1.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草案(工作专班起草,广东海事局、省司法厅牵头)
2.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 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4.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5. 广东省快递条例草案(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6.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修订草案(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7. 广东省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8. 广东省民办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9.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省征兵办起草)
(三)预备项目(24项)
1.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条例草案(工作专班起草,省司法厅牵头)
2.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省政务和数据局起草)
3. 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工作专班起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4. 广东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5.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广东海事局起草)
6.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7.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修订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8.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9. 广东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10.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11. 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条例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2. 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3. 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4. 广东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5. 广东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6.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7.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18.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9.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0. 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21. 广东省审计条例草案(省审计厅起草)
22. 广东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省档案局起草)
23.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省林业局起草)
24. 广东省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6项)
(一)继续推进项目(2项)
1. 广东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司法厅负责)
2.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二)新制定项目(3项)
1.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办法(省档案局起草)
2. 广东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3. 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省残联起草)
(三)预备项目(1项)
1.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相关省政府规章。
2.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职能转变等工作要求,出台有关决定。
3. 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