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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农海监字〔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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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25 15:08:07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2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2025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海监字〔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04-25 生效日期 2025-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沿海市人民政府,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2025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二)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的,由船籍港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本市范围内渔港停靠休渔或者商省内其他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异地休渔;确需在外省(市)休渔的,须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函商外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申请在我省渔港停靠休渔,应当由船籍港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

(三)所有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四)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七)休渔期间,确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的,应当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船。所租(征)用的渔船涉及捕捞作业的,还应当申请取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明确管控重点

(一)严密管控休渔渔船。摸清休渔渔船底数,指定休渔港口,建立休渔渔船停港名册,实现船港一一对应。综合运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小目标雷达等信息化手段,设定海上电子围栏、警戒线,确保休渔渔船控在港内,守好港口第一关。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擅自异地休渔的,一律召回,依法处罚;拒不返回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停靠港渔业执法机构通报。外省籍渔船未经批准擅自在我省休渔的,通报船籍港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拒不返回的,指定地点停泊,休渔结束后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立案调查。严格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审批,强化事中监管。加强对未休渔钓具渔船的海上和渔港执法检查,指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严密管控休渔港口。推进渔业执法机构进驻渔港,休渔港口执法人员驻港率不低于60%;加大渔港巡检频次,错时巡、错峰检,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明确渔港经营人伏休渔船管控责任,强化港务管理,查验进出港渔船动船审批手续,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渔船提供码头、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业、公安部门和海警机构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溯源倒查涉案渔船进出港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山东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密管控沿海岸线。建立沿海岸线联合管控工作机制,分段包保、渔警联巡,全面清查具有非法捕捞风险的码头、停泊点、出海口,确定巡防重点部位,综合运用人员实地巡查、监控视频巡查、无人机空中巡查、执法艇近岸巡查等方式,织密岸线巡护网,防范快艇等涉渔船舶非法捕捞。在非法捕捞集中的区域和时段,联合开展规模化专项执法行动,严查严打,有效遏制非法捕捞高发势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负责)

(四)严密管控渔获物流通。加强渔获物运输环节监管,严查车辆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循线深挖,溯来源、查去向、追责任。(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渔获物收购、海上转载、代冻、加工等环节监管,查验渔获物来源,无合法来源的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通报渔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严密管控修造船厂。强化休渔渔船转港坞修监管,建立动船报批、合同备案、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控、上下坞报备、身份核验等闭环管理机制;异地坞修的,船籍港、坞修地渔业执法机构互通离港和下坞信息。明确船舶修造企业坞修渔船管控责任,及时报告渔船上下坞动态,严禁修造“三无”船舶和无动船审批手续的休渔渔船。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巡查,核验修造台账、上坞渔船身份以及动船审批手续。(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六)严密管控从业人员。清理整顿非法中介机构,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捕捞渔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公安部门和海警机构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溯源倒查涉案渔船船员,发现中介机构违规线索,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山东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密管控海上渔区。强化禁渔区线内海上执法,清理非法布设网具,严打养殖渔船非法捕捞,在重点岸线、省市县交界海域、经济鱼类洄游路线、渔业资源旺发区域,固定执法船艇驻守和巡航,加密频次,延长时长,守好禁渔区线第二关。(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强化禁渔区线外海上执法,在主要作业渔场、专项捕捞区域,提高海上见警率和登检率,严打非法捕捞、越界捕捞,守好作业渔场第三关。(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山东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密管控渔业安全。提高渔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实施“百港千船万人”提升行动。强化渔船检验,加大检验超期和异常渔船核查处置力度,实现渔船应检尽检。扎实开展渔业平安守护、海上安全治理、商渔共治等专项行动,加强养殖、专项捕捞、钓具、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以及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作业渔船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有效传递气象海况预警。做好渔港防风、防火、防汛、防碰撞等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停港安全。(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责任,牵头建立部门联管联控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职责,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宣传。(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信息通报。建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执行伏休管理规定不力、伏休管控秩序混乱的地区,有关问题向属地人民政府通报。渔业主管部门核准休渔渔船伏季休渔期间出海作业的,核准情况及时向海警机构通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海警机构查获违法渔船的船籍港、出发港、停靠港涉及山东的,定期汇总违法渔船信息向渔业主管部门通报。(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山东海警局负责)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24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农业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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