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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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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03 10:08:03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十三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25〕16号
发布日期 2025-05-30 生效日期 2025-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十三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进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域特色立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提出的目标任务,服务高质量振兴发展的立法需求,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慈善条例草案,预备制定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献血条例草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推进科技创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公路条例草案;开展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草案、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电力条例草案、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草案、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预备制定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开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草案、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开展统计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开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草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森林管理条例草案、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开展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同时,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提报需要修改、废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省政府规章。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立法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及时按照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支持配合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支持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推动地方性法规项目工作中的组织起草、督促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参与,做好相关立法工作衔接,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与地方性法规相关联相配套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律制度中,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丰富和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做好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的作用,使立法更接地气、更具实效。凡是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其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应当征求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提升立法座谈、论证、评估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量,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作用,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强化工作落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起草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切实提高立法项目起草质量,扎实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分歧协调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列为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的,要按时提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工作留足时间。列为预备项目的,要加大推进力度,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各项立法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为健全完善相关领域立法打好基础。列为调研项目的,应当重点针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时机等方面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立法必要性不强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立项时予以调整。在起草立法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主动沟通、充分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营商环境、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开展论证评估、协调重大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未经沟通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司法厅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督促指导起草责任单位全力推进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立法进程,确保如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要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责任单位的沟通,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按时完成。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把关,起草责任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缓审查或者将送审稿退回起草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立法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以及相关上位法规定,遵循立法程序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避免久拖不决。要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中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推进情况,对立法前期工作进程缓慢、长期“备而不立”的项目,要在谋划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作出适当调整。

附件: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附件

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0件)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6件)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4.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6.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16件)

1.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改,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黑龙江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税务局起草)

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4.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省气象局起草)

5.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6.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省中医药局起草)

7.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8.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9.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林草局起草)

10.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起草)

12.黑龙江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13.黑龙江省民用运输机场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5.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16.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18件)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2.黑龙江省统计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3.黑龙江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4.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修改,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6.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7.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8.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9.黑龙江省献血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10.黑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修改,省国动办起草)

12.黑龙江省电力条例(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13.黑龙江省质量促进条例(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4.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5.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16.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7.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18.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4件)

(一)预备项目(2件)

1.黑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省地震局起草)

2.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

(二)调研项目(2件)

1.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相关附件:

   原文下载.docx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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