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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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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17 11:36:3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5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04-16 生效日期 2025-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5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强化立法供给,着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十二届市委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工作成果,统筹立改废释,更好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优化立法机制,持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

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照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坚持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立法项目的前瞻性研究,做好立法储备;用好政府立法专家库和立法研究基地,为政府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直通车”作用,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方式,并做好意见建议梳理、反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维护法制统一。

三、加强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年度政府立法任务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全面落实调研论证、意见征集、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正式项目草案起草任务,并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把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草案起草任务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积极指导、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立法事项,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严把法制审核关,注重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按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文本草案、调研论证报告。此外,起草部门要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机制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工作,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

起草部门要通过“上海全面依法治市大系统”——“行政立法子系统”(政务外网网址:http://10.83.251.114:6030/cas/;联系电话:24029102)完成相关材料报送,并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21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含浦东新区法规)草案项目(17件)

1.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修改)(市司法局)

2.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改)(市公安局)

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市发展改革委)

4.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制定)(市发展改革委)

5.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6.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7.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修改)(市地方金融局)

8.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9.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债券发展若干规定(制定)(市地方金融局)

10.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制定)(市科委)

11.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修改)(市市场监管局)

1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制定)(市生态环境局)

1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4.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制定)(市水务局)

15.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制定)(市农业农村委)

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改)(市民政局)

17.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制定)(市民政局)

(二)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项目(4件)

1.上海市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制定)(市商务委)

2.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制定)(市交通委)

3.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市消防救援局)

4.围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常态化评估清理等要求进行打包修改与废止的规章项目

二、预备项目(20件)

(一)地方性法规(含浦东新区法规)项目(12件)

1.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定)(市国资委)

2.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改)(市经济信息化委)

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4.上海市公益广告条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

5.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外资研发中心发展若干规定(制定)(市商务委)

6.上海市浦东新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若干规定(制定)(市地方金融局)

7.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业领域绿色再制造若干规定(制定)(市经济信息化委)

8.上海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市绿化市容局)

9.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制定)(市规划资源局)

10.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条例(制定)(市农业农村委)

11.上海市浦东新区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若干规定(制定)(市农业农村委)

12.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若干规定(制定)(市民政局)

(二)政府规章项目(8件)

1.上海市地震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制定)(市地震局)

2.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制定)(市房屋管理局)

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市商务委)

4.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修改)(市民政局)

5.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6.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修改)(市退役军人局)

7.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市医保局)

8.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市司法局)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3件)

1.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制定)(市网信办)

2.上海市市域铁路运营管理办法(制定)(市交通委)

3.上海市电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上海海事局)

4.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保护办法(制定)(市水务局)

5.上海市退役军人安置办法(制定)(市退役军人局)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7.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市民政局)

8.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修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10.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1.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1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13.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修改)(化工区管委会)

备注:制定项目名称皆为暂定名。

 地区: 上海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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