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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监规〔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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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8 12:48:26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132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市监规〔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2020-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以下简称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公开和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信用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
 
  第三条 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客观审慎、公平公正、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应用,推进特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指导本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采集和记录特殊食品信用信息,负责开展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管理和结果公布。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职能处(科)室之间特殊食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全面、及时和准确归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表彰奖惩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
 
  1.基本信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资金等各项主体资质信息。
 
  2.行政许可信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及其相关记录信息,许可证变更、换证信息,特殊食品类别信息。
 
  3.从业人员信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
 
  4.产品信息:产品名称、批准(备案)文号、执行标准等;委托或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5.历史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评定的历史信用等级记录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
 
  1.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
 
  2.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名称、批次、时间和数量等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3.行政处罚(处理)信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包括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其他行政处理信息;被监管部门通报通告的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广告信息。
 
  (三)表彰奖惩信息。
 
  表彰奖惩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惩信息。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各类信用信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信息内容应实时更新,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评定应当通过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个等级。
 
  第九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守信(A级)等级:
 
  (一)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
 
  (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无产品抽检不合格;
 
  (五)近三年无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无篡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无刻意隐瞒和逃避检查等情况;
 
  (六)近三年企业无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七)近三年企业产品无涉及违法广告被通报通告;
 
  (八)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且均能及时整改到位;
 
  (九)没有因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隐患等受到监管部门责任约谈的记录。
 
  守信(A级)企业中,若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信用等级标示为A+级:
 
  (一)企业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
 
  (二)企业获得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质量奖或县(市、区)长质量奖;
 
  (三)年度内接受了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且在历次的检查中均未出现不合格项。
 
  第十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基本守信(B级)等级:
 
  (一)基本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
 
  (二)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虽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不合格超过3项(不含),一般项目不合格超过8项(不含),基本能按时整改到位;
 
  (四)因食品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任约谈不超过3次(含);
 
  (五)受到监管部门警告不超过1次;
 
  (六)无产品抽检不合格;
 
  (七)无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无篡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无刻意隐瞒和逃避检查等情况;
 
  (八)企业产品无涉及违法广告被通报通告;
 
  (九)无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失信(C级)等级:
 
  (一)因发生违法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二)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批生产记录或者检验报告等不良行为;
 
  (三)年度抽检出现不合格;
 
  (四)未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消极抵触;
 
  (五)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立即停止产品生产销售,或者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召回、公告等措施;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通告或者被媒体曝光;
 
  (七)产品因违法广告宣传被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通告或责令暂停销售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九)有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十)有其他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严重失信(D级)等级:
 
  (一)未经许可进行生产或者超出生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二)依法被撤销特殊食品批准或者备案证书,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擅自改变产品批准或者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
 
  (四)违法添加禁用物质;
 
  (五)企业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企业责任人因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隐瞒逃避监督检查,拒绝监督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实施抽样、查封相关资料物品及其他阻挠干涉行为;
 
  (七)有其它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以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在评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新办企业,当年度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据评定标准,在系统内随时下调其信用等级。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上调。企业信用等级的上调,必须在下一个信用等级评定年度经过重新评定,信用等级达到更高标准的,可在原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上调一个等级。信用等级不得越级上调。
 
  第十五条 在评定年度内,如企业违反了多个不同信用等级的条款,以信用等级最低的条款来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评定过程中,如企业超过了某一等级的评定标准条款范围,其信用等级相应调至下一等级。
 
  第十七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企业停产且无其他违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行为的,可暂缓评定其信用等级。如企业存在牵涉案件或调查,尚未有最终确定结果的,且有关结果对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暂缓评定其信用等级,待结果确定后予以追评;但如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有其他违反D级信用标准条款的行为,则不能暂缓评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和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食品信用信息产生或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录入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信用信息的审核采纳,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定年度内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及申辩时限等内容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认为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其自身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在申辩时限内向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者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异议信息核查处理期间,该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异议信息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核实后,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官网公布年度内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信用评定结果应及时推送省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省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系统。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官方网站查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守信(A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可采取简化监管的措施:
 
  (一)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要求的检查和有因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和上级督办)外,在保证年度全覆盖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二)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证明等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对于被标示为A+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基本守信(B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可采取常规监管的措施:
 
  (一)保持常规日常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保持常规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
 
  (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失信(C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严格监管的措施:
 
  (一)将其列为严格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次数;
 
  (二)重点开展跟踪检查,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检查;
 
  (三)适度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
 
  (四)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可责令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并报送有关检查报告;
 
  (六)针对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再次申报时,应加大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查力度;
 
  (七)针对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发现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失信(D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采取重点监管的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二)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
 
  (三)对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质量负责人开展集体责任约谈;
 
  (四)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特殊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责令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并报送有关检查报告;
 
  (六)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针对被撤销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发现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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