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8 11:25:1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4707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进口。现将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
发布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2020-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附件: 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进口。现将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6日
 
  附件
 
  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缅甸境内生产、加工的经碾制加工的大米,包括精米及碎米。
 
  三、生产设施要求
 
  缅甸大米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应由缅方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缅甸大米应符合中国及缅甸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缅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缅甸大米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阔胸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Stee et Howe)、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oraculates、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L.) King & Robinson、弯叶独脚金Striga hermonthica、假高粱Sorghum helepens、甜根子草Saccharum spontameum。
 
  (三)进口缅甸大米不得带有稻壳、糠、茎杆、残叶、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颗粒等杂质。
 
  (四)缅甸大米对华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缅甸大米须随附缅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应有如下中文或英文附加证明:“该批大米符合《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batch of ri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ing Rice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缅甸大米应符合中国及缅甸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包装要求
 
  进口缅甸大米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新的、且未被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相关企业的注册代码以及地址。
 
  八、运输工具要求
 
  缅甸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使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稻谷、枝、叶、杂草籽和土壤颗粒等。
 
  九、其他
 
  获得注册的缅甸大米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单、缅甸输华大米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等,请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979)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