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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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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15 11:18:27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05
核心提示:近年来,浙江省各地认真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与政策,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省未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为不断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农业厅制定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15 截止日期 2018-05-2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http://www.zjagri.gov.cn/programs/main/yjzj/view.jsp?id=29&sessrwb=2A09B88D6250B779D31BB388FD5B56CC
附件:
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要求
 
    现将《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163.com。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
 
    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与政策,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未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为不断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实覆行职责。严格按照《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每一个奶牛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按全省统一格式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对原来确定的监管责任人因工作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监管责任的要及时作出调整,重新确定新的监管责任人,予以公布并通知到监管相对人。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请各市在8月30日前将辖区内每一个奶牛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人名单汇总后书面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二、做好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根据生鲜乳收购站多年来运转和监管情况,按照《浙江省生鲜乳收购站行政许可现场审验评分标准》,对照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
 
    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对没有奶畜养殖的县(市、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许可证中允许收购地域范围不得超越本县(市、区)区域范围。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规则: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用简称“浙”;第2位至第7位用县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最新的行政区域代码,停止使用《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12号)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小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在发放新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当天,把该收购站的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使用“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的新版表格。
 
    三、做好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工作
 
    生鲜乳运输车辆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主管部门不得向外县(市、区)车辆所有者发放生鲜乳准运证明。准运证明有效期二年。
 
    准运证明编号规则: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5位。首位用简称“浙”;第2位至第7位用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小括号;第12位至第15位为顺序号。在发放新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当天,把该准运车辆的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
 
    四、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收购销售行为监管
 
    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收购生鲜乳,不允许越界收购;做好每日生鲜乳收购、销售记录,建立详细档案;按规定做好留样,凭“生鲜乳运输销售交接单”销售生鲜乳。对每个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监管责任人每个月一次按《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要求》进行(详见附件),督促业主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隐患。
 
    按照全国生鲜乳收购销售统计监测制度规定,各地要落实专人,及时统计汇总每一个生鲜乳收购站每个月生鲜乳挤奶量、收购量、销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五、加强奶牛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管理
 
    各地要结合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对各场(户)养殖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兽药和饲料安全管理制度,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是否完整,使用的投入品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是否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情况。要加强辖区内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料的巡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把好原料质量关,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玉米蛋白粉、奶粉下脚料等蛋白原料以及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份,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严守兽药使用停药期规定。生鲜乳收购站不得收购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病牛或检测阳性牛扑杀前生产的乳,以及临床可疑病牛或检测可疑牛隔离饲养期间生产的乳。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和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查处。
 
    附件: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要求
 
    浙江省农业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附件:
 
    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要求
 
    生鲜乳收购站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1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开办主体工商登记未经过年审。

2

建设位置

与申请许可证现场审验时的现状发生重大变化,周边环境出现严重污染。

3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并没有及时修复。

4

化验检测能力

检测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出现损坏,并没有及时修复,检测工作不正常开展。

5

公示相关制度

挤奶厅未公示卫生操作制度。

6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奶罐、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不清洁,有污垢。

7

挤奶机的维护

挤奶机未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或无相关记录。

8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不能降至0-4℃。

9

收贮奶间(室)的管理

无防昆虫、防飞禽、防鼠猫、防蝙蝠、防化学品、防投毒等防范措施,有饲养的畜禽等动物,堆放其它杂物。

10

消毒卫生

奶站内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差。

11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站内许可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未专人加锁保管、单独存放。

12

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无有效健康证明。

13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无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挂在墙上显眼位置。

14

生鲜乳收购记录情况

未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15

生鲜乳交接单

未按规定开具生鲜乳运输销售交接单或未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

16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未对每批次生鲜乳留样并低温保存。留样柜不能满足样品的存放,样品保留时间少于10天,留样不规范(如:数量不足、无封条、无签名)。

17

防火措施

收购站内无相关灭火的设施设备,未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

18

统计监测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当月生鲜乳收购销售数量。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地区: 浙江 
 标签: 品质 农业 专项整治 生鲜乳 牛奶 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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