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网络广泛征求各单位及个人意见。请您针对本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3年7月23日前反馈至我局。
附件:《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
(联系人:区海鹏,联系电话及传真:22291132,政务邮箱:ouhp@gzfda.gov.cn)
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并由各级政府确定及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专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监管、统筹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应建立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市级或以上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 (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 (县级市)或以上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分为三级:
一级保障:在本市举办的党、国家以及国际性重要活动(以市级或以上政府来文为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我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内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快速检测,派驻执法人员和检测人员实施驻点监督。
二级保障: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政府在本市举办的重要活动(以省、市政府来文为准)。内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食品快速检测,派驻执法人员、检测人员进行驻点监督或者巡查监督。
三级保障:市、区(县级市)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以各级政府来文为准)。内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巡查监督。
市及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派遣或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职责
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向承担餐饮服务的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资料并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经费保障。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妥善保留采购票据等相关信息;配合监督管理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主要餐饮食品实施留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调查处置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检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负责收集、整理、上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一)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和业务培训证明,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自带酒水等食品,须提供该产品的索证索票,必要时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程序
(一)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包括: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供餐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参与活动人员的酒店入住情况;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等食品安全监管准备工作,必要时对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专项培训;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执法人员进驻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现场,实施具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二)食品加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安全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近期身体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和环节;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携带食品快速监测箱,对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直接入口食品进行毒物监测,重点开展亚硝酸盐、农药残留、有毒重金属等的定性监测。检出可疑阳性的样品,应立即封存并暂停使用;如有须要,将可疑样品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菜谱审查认定可能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检验呈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可疑食品安全事故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二)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四)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如确定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权限启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分局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对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束后一周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出书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及各种工作方案、责任书、文书等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对涉及重要活动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