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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安办〔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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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4 02:08:26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316
核心提示:近期,媒体先后报道了“有毒面条”、“瘦肉精”问题猪肉等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食安办〔2011〕16号
发布日期 2011-03-18 生效日期 2011-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媒体先后报道了“有毒面条”、“瘦肉精”问题猪肉等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经过近年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整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是,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近期的一些事件,让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产生不安全感。因此,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特别是猪肉等大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和企业失信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近期,特别要加强生猪养殖、贩运、屠宰和猪肉及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查“瘦肉精”问题猪肉,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加大力度,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针对近日央视报道的问题猪肉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和猪肉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检查力度,严防问题猪肉流向市场和市民餐桌。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等重点区域的肉、面、粮、油、奶制品、豆制品等大宗食品的整治力度。

  要强化源头管理,加大对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进一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溯源制度。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强化对生产企业索证索票、自检抽检工作。要积极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和企业自律,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日常监管和产品溯源,落实食品安全市场主办者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食品安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责任体制。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紧密配合,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对近期发生的问题猪肉事件,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本次问题猪肉事件中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执行规范,确保猪肉等大宗食品的安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辖区内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查违法行为。

  四、推进长效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各地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要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溯源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风险监测能力。

  各地要尽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机制,收集和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档案,增强监管工作在类似问题猪肉事件处理中的威慑力,引导企业形成自律机制。要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检验检测信息共享。要积极督促和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生猪屠宰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建立自律性速测站(点)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效增强对“瘦肉精”等有毒物质的排查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曝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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