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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淮食安委办[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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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4 14:55:36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6
核心提示:  为切实加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提高肉类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食安委办[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淮安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为切实加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提高肉类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1]66号)文件精神,通过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逐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

  二、整治措施

  (一)突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明确整治重点。在畜禽养殖环节,由市农委牵头,重点治理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出售病死畜禽行为,深入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在畜禽屠宰环节,由市商务局牵头,重点治理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牛、羊、禽类等其他动物屠宰治理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治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在肉制品加工环节,由市质监局牵头,重点治理购进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使用未经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在市场流通环节,由市工商局牵头,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在餐饮服务环节,由市卫生局牵头(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前),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由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重点治理备案养殖场、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各监管环节要依法严肃查处不如实、准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等行为。

  2、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交叉检查等形式,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拉网式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和制售违禁药物等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

  3、健全案件查处机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后,各地要迅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牵头协调部门,采取部门协作执法,确保查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链条。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明确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别,对“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和销毁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涉刑条件、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

  4、加大惩处力度。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和复产验收。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等一律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及时依法出具鉴定检测意见,确保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落实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报告义务,生产经营者发现购进原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二)加强监督指导,规范鲜肉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1、畜禽养殖环节。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以及安全养殖技能培训,建立活畜出栏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

  2、畜禽屠宰环节。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许可管理,严格屠宰企业准入标准。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管理等制度。

  3、肉类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环节。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监督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对与出口肉类产品相关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单位的不良记录制度。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监督鲜肉和肉制品个体经营户严格进货查验制度。

  (三)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1、强化动物检疫。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效率。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格到场、到户及到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施检疫监管,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行为。

  2、强化监督检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畜禽、鲜肉、肉制品的监督抽检计划,科学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3、强化风险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国家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养殖、加工、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环节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规划建设一批畜禽产品风险评估实验室和定位监测点,合理布局肉制品风险监测点,强化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完善法规标准。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牛、羊及禽类屠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对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办法。加强鲜肉和肉制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和完善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研究推广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检测的效率和可靠性。

  2、建立健全追溯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做好耳标佩戴和信息采集传输工作。建立各环节索证索票机制,进一步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票证的可追溯性,积极推进各环节记录、查询信息的电子化,逐步实现鲜肉和肉制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通查通识。加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健全肉类安全保障网络,加强与生猪屠宰和养殖环节追溯信息的衔接。

  3、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逐步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加快提升畜禽养殖产业整体素质。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4、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生猪屠宰加工环节,进一步落实好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并研究制定牛、羊、禽类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合理添置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激励机制和处罚办法,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切实做好动物源头监管,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5、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大行业整顿力度,严格依法把好定点准入关。进一步落实《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制定本地的生猪屠宰规划实施方案,优化行业布局,严格市场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出现的职责不清问题,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堵塞监管漏洞。

  (二)强化协调配合。农委、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与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发挥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大力普及肉品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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