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磅发布《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这一细则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2016年3月1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旧版审查细则废止。此次细则的发布,在云南食品经营领域掀起了一阵 “监管升级风”,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都有着深远影响。
近年来,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食品经营安全监管面临全新挑战。为了紧跟法规步伐,适应食品经营领域的新变化,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让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于 2024 年 5 月开启了此次细则的修订之旅。在修订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先是向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征集建议,收到 46 条反馈;又在省局网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收获 1 条反馈。经过对这些意见的精心梳理和充分吸收,最终形成了这份全新的审查细则。
新发布的《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内容丰富且全面,共七章一百四十条,犹如一张严密的监管网,覆盖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方方面面。
在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项目分类上,细则划分得十分细致。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三类,每个大类下又细分多种具体形式,像食品销售经营者就涵盖了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等多种类型。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各类别下同样细分了众多子项目。这种详细的分类为后续精准审查奠定了坚实基础。
许可审查的基本要求也更为严格。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食品安全自查、追溯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个都不能少。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企业,还需根据自身特点额外建立相应制度,比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要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制度等。在人员配备方面,食品经营企业要依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等因素合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更是必须配备专职人员。经营场所的要求也不低,不仅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匹配,选址还得避开污染源,内部布局要合理,并且要配备完善的消毒、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设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堪称严苛。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不能设在易污染区域,内部各功能区的设置要科学合理,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等都有严格标准,地面要防滑、排水良好,墙壁需铺设一定高度的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天花板要能防止有害生物掉落和霉菌繁殖。对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不同类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更是从场所设置、设备配备、食品检验、留样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中央厨房要设置独立的检验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等。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同样规范有序。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要保持整洁、通风良好,不同食品区域必须严格分开,像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等都不能混淆。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且要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散装熟食销售要求更为特殊,除满足通用要求外,还得有专门的销售区域或专柜,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如果需要进行切割、分装等处理,还得符合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审查要求。
此外,细则对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简单制售等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也有明确要求。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要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要建立多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要放置在合适地点,具备温度控制、清洗消毒等功能,而且不能申请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简单制售的审查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但高风险食品制售不适用简化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细则还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当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供餐等经营行为发生,或者经营过程中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时,食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管力度。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实施,无疑将进一步规范云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提升审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它将促使食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推动云南食品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让消费者吃得更加安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