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5年2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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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和提升英德红茶品质,加强英德红茶品牌保护,传承英德红茶文化,促进英德红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术语释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与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传承、产业扶持等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是指以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种植的英红九号、英红一号、五岭红、秀红、凤凰水仙、云南大叶及经国家和省级审定的适制英德红茶的其他大叶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英德红茶加工工艺在英德市辖区内制成的符合英德红茶产品标准的红茶产品。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是指英德红茶的茶树种植者、茶叶加工者和销售者,含生产经营英德红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个体工商户、茶叶加工小作坊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英德红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英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与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相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政府部门与茶行业社会组织职责】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教育、供销合作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英德市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第五条【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英德红茶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扶持政策、具体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英德红茶生产布局,确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
第六条【标准化建设】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英德红茶标准化建设,完善英德红茶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定期发布英德红茶实物参考样,指导和监督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英德市茶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
第七条【茶园建设】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模式,建立适制英德红茶的茶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稳定茶树种植面积,延续优良品种,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推动适制英德红茶种植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开垦茶园应当符合英德红茶产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新开垦茶园。对坡度过陡且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茶园,应当退茶还林,避免水土流失。
支持茶园提质改造,推进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茶园建设,鼓励建设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基地。
鼓励和支持茶园经营者使用先进适用的茶叶机械,推广茶园机采、机剪、机耕、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逐步推进机械化替代人工。对购买列入农业机械产品补贴目录的茶叶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态茶园创建】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茶叶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主推技术种植茶树、管理茶园,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绿色种养循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生态茶园建设。
鼓励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企业等按照绿色、有机要求和生态茶园建设相关规定建设管理茶园。
第九条【茶叶加工要求】 加工英德红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应当具有英德红茶的品质特征。
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和精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英德红茶加工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茶叶加工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英德红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篡改、违规销毁茶叶进货查验记录、加工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采购茶叶原料经检验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生产的茶叶产品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条【制茶设备技术升级】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进行数字化技术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打造数智化工厂,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第十一条【品牌建设】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英德红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广、保护、利用机制,提升英德红茶品牌价值,增强品牌市场竞争力。
英德红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及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互保等多元化的品牌保护机制。
第十二条【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授权管理规范。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执行授权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以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茶叶为原料,在保护范围内按照英德红茶制作工艺和标准生产的红茶产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英德红茶证明商标持有者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使用人应当接受授权人的检验监督,保证英德红茶特定品质。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并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专用标识的应用】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实施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制度。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数量管控,推动茶鲜叶来源、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经授权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防伪溯源管理,应用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溯源功能。使用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英德红茶交易和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出借或借用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销售伪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产品宣传推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地方特色茶事活动,加强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英德红茶,发展跨境电商,培育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
第十五条【交易推广场所及其配套建设】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支持茶叶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完善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拓展销售渠道。
第十六条【国内外市场开拓】 鼓励在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英德红茶。
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产地以外建立英德红茶推广中心和销售网点。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英德红茶出口,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十七条【茶树种质资源的调查与保护】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英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茶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英德红茶文化资源,对古茶道、古茶亭、古茶坊等历史遗存和制茶、泡茶技艺等茶文化资源进行调查、保护与传承,编制英德红茶文化保护名录,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英德红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建档、推荐、认定等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英德红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或扶持。
鼓励英德红茶制茶工匠、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条【茶文化的弘扬发展】 鼓励成立各类英德红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英德红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报与英德红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英德红茶文化品位的茶诗、茶歌等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发展英德红茶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企业挖掘英德红茶传统文化内涵,鼓励英德红茶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英德红茶企业文化体系。
第二十一条【茶文化普及推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英德红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英德红茶的影响力。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园、文化馆(站)、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开展英德红茶文化的展示、展览、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将英德红茶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统筹发展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市场推广等。
支持英德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金融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用地保障】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的合理建设用地和林地需求。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的生产设施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符合设施农用地申请条件的,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支撑】 鼓励英德红茶的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茶树优良品种选育、茶叶精深加工技术、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鼓励开发窨制茶、花草茶、紧压茶等再加工茶产品,以及加工食品、饮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茶叶衍生品,延伸英德红茶产业链,提高茶叶附加值。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英德红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实用人才培养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
支持英德红茶茶园管理、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壮大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提高英德红茶的技术水平以及对英德红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英德红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叶种植、加工等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产业整合与壮大】 支持茶园经营权依法集中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合作,推动英德红茶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鼓励培育壮大红茶产业龙头企业,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业,联合农户、专业合作社等,成立茶产业联合体。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建设与发展英德红茶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
鼓励英德红茶产业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九条【茶文旅融合发展】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英德红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农事研学、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培育茶文旅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打造美丽茶乡,提升红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栽培、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茶园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茶园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篡改相关记录。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以及其他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数字化建设与可追溯管理】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加强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推动种植、采摘、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二条【产品的认证与评定】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湾区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提升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茶行业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组织开展有关团体标准制定、英德红茶产品评定、技术成果评价、产品真伪鉴定、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诚信经营要求】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依法诚信经营,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和产品包装装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不得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用品牌。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使用与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相同、近似或者其他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包装销售非英德红茶,或者在非英德红茶的茶叶包装、装潢、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英德红茶。
单位或者个人承接与英德红茶相关的注册商标标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知名茶叶企业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制业务时应当审查委托方的权利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测】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英德红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英德红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茶叶的检测应当委托具备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执法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英德红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英德红茶经营秩序和品牌声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包装销售英德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网络销售英德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转让、赠与、出借或借用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伪造、销售伪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伪造的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