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油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刘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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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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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油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增加茶油供给,提升茶油品质,传承油茶文化,促进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粮油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油是指以油茶及其相应近缘种的籽实或者仁为原料制取的油脂。
第二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将油茶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规划或者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粮食和物资储备、气象、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良种保护与繁育】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茶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良种繁育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种质资源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质资源区域、名录,加强对油茶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二)完善油茶良种审定、认定机制,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
(三)建立油茶良种采穗圃认定制度,支持建设油茶良种采穗圃。
(四)建立油茶种苗生产公示制度,公布油茶良种采穗圃、苗木生产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支持油茶苗木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油茶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引导油茶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或者推荐品种,分品种培育容器大苗,实施科学培育,提升种苗质量。
第四条【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科学规划油茶种植区域,保障油茶种植用地,支持利用规划造林地、低效园地、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采伐迹地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土资源种植或者改培油茶;允许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级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用于高标准油茶林建设;支持结合退耕还林地林分结构调整、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措施种植或者改种油茶;支持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闲地种植油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油茶产业发展设施农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油茶生产经营者修建必要的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的机耕道等生产道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生产配套用房等工程设施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油茶林新造、中幼林提质、低产低效林改造,提升油茶林分质量,支持并指导油茶生产经营者对划为天然林、公益林的油茶林进行提质改造。
第五条【茶油生产加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果初加工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油加工小作坊标准化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油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
鼓励油茶生产经营者采用低温压榨、鲜果鲜榨等制油工艺生产加工茶油,保留茶油原香味和营养成分。用于销售的茶油应当在包装或者随行文件上如实标注加工工艺,以浸出工艺生产的茶油不得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茶油。
将茶油与其他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鼓励企业开展油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油茶鲜果、油茶籽、茶油、饼粕或剩余物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保健品、工业原材料、生物医药、生活用品等,提高油茶附加值,延伸油茶产业链。
第六条【标准制定】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油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油茶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七条【检验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保障茶油及油茶副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开展茶油及油茶副产品质量抽检。
第八条【品牌建设与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油茶公用品牌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湖南茶油”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展示展销、保护和运行机制。
鼓励油茶生产经营者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九条【资金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油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完善油茶产业财政金融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茶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为油茶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油茶产业发展保险品种,支持油茶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十条【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立油茶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油茶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高效栽培、精深加工以及新型机具装备、丰产气象保障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油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加大油茶种植、生产、加工等职业技能人才和研发等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油茶相关专业课程,培育油茶产业人才。
第十一条【林权流转和确权登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油茶生产经营者开展林权流转用于油茶生产,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林权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林权权利人申请将林权证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的,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地理位置坐标未发生变化的,不得要求重新测绘;地理位置坐标发生变化确需重新测绘的,不得超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第十二条【产业融合发展】 省人民政府和油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油茶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油茶产业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油茶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个体种植户建立油茶产业化联合体,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油茶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休闲、观光、研学等油茶旅游项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油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文化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方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传统油茶技艺,依法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申报与油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味的油茶文化作品,开展油茶文化交流,推广油茶知识、油茶文化。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建设】 油茶产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参与标准制定,反映行业诉求,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
油茶产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可以根据油茶果成熟情况,合理确定当地油茶果开始采摘日期,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执法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油茶育苗、种植、采摘、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油茶果采摘期等特殊时节采取人防技防等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对油茶果的保护。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