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特定情况下的社会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天津市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s1 shwzjzhtkc@tj. gov. cn)或电话、传真(022-63083985)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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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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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7-01 | 截止日期 | 2024-07-10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天津 | |
备注 |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特定情况下的社会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天津市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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