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6 03:35:45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56
核心提示: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安委办组织起草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30 截止日期 2024-05-1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安委办组织起草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51001295@qq.com

联系电话:0571-81051667。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引,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现场工作责任,自觉将安全风险防范贯穿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强化理念认同,坚持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必需力量、资金和物资;强化安全培训,确保全员具备工作所需安全素养和技能;强化基础管理,提升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和隐患排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救援,做到科学处置、应急有效。通过全要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事故防控能力,实现“遏重大、降较大、提本质”,推动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动态平衡、相得益彰。

二、激发内生动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五个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从理念认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个方面入手,全面激发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一)做到理念认识到位。

1.主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时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在项目立项、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维护生命财产安全。

2.牢记安全第一遵循。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安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生产经营首先考虑安全因素,自觉把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3.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以身作则落实安全生产现场责任,浓厚“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群体意识。

4.强化依法治安意识。积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全面对标开展合规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到安全投入到位。

1.加强力量投入。规范安全生产力量配置,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程度,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能力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专业力量支撑,鼓励支持员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岗位技能等级提升培训。

2.加强资金投入。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并优先计提,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费用支出。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培训、检查评价、隐患整治、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改造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支出有据。

3.加大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注重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推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广应用安全性能更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加大“智改数转”推动设备设施智能化、无人化更新改造,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做到安全培训到位。

1.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按照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动全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特殊培训规定。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重新培训并考核合格。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加强应急能力培训。突出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全员系统性应急知识培训,实现“人人能自救、个个会逃生”。要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提升耦合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四)做到基础管理到位。

1.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合理划分风险点、辨识危险源、确定风险特性,明确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严格分级管控,依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科学评估动态调整风险等级,落实分级分层清单化管理,确保安全风险纳管受控;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公示公告,在生产经营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示栏,公布风险点相关内容、管控举措、应急举措及责任人等。

2.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教育培训等九项基本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危险作业或较大危险因素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教育督促全员严格执行到位。融合推广SCORE项目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流程标准化管控,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规范化、设备设施安全本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3.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强化日常管理,规范督促全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现场工作责任“六做到”“六必须”“六务必”。严格危险作业管理,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从严执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规定和管理制度。外包作业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纳入企业内部同等管理。

4.加强事故管理。根据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主动汲取同行业事故、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五)做到应急救援到位。

1.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状态、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及其危害等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动衔接属地、周边单位相关预案,注重应急预案协同,高效利用应急资源。

2.做足应急准备。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备足应急装备物资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适用。充实应急救援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人员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严格应急信息报送,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按照能快尽快原则,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3.做好应急演练。依法依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提升救早救小能力。强化复盘评估,及时评估演练成效,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做实岗位应急。制定岗位应急处置卡,推动建立落实员工岗位应急“关、逃、喊、报、助”五步法,让员工能应急、会应急。

三、聚力“四个强化”,协同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集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合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高质量落实好“五个到位”,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领、组织发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指导帮扶。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服务活动,及时帮助破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特别要聚焦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园中园、厂中厂、小微园区等重点区域,渔船、“两客一危”、建筑工地等流动性大、难管理的重点场所,以及玻璃栈道、电竞酒店、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业态经营、使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帮扶,真实解决实际难题。

(三)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安全生产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支撑保障。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要用好安全生产责任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引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发挥自我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争优创先竞赛;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互助协作组”,结对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浓厚氛围。

(四)强化监管执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五个到位”落实情况纳入精准执法内容,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执法震慑。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地区: 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