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确保食用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出岛“便捷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在2024年4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处1217室,邮编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出岛“便捷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ncpzlaqjgc_nynct@hainan.gov.cn。
联系人及电话:谭超良,65316665。
附件: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出岛“便捷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8日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出岛“便捷通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确保食用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出岛“便捷通道”,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办理出岛手续时设置的高效便捷的快速通道。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运输、销售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主体,对食用农产品采用单独包装、单独运输的,可以申请开通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
(一)采用绿色种植养殖生产模式的,连续三年无不良检出记录;
(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
(三)被认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开通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
(一)生产证照齐全,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收购、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三)收购运输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
(四)规范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按照下列程序开通:
(一)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数据核验及现场情况核实,对申请主体进行初步认定。
(二)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生产经营主体名单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信息网站上公告,并依托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对相关主体开通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电子通行证。
第六条 已开通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电子通行证的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便捷通道”资格:
(一)收购或者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二)未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
(三)拒绝接受检查、检验检测的;
(四)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用农药1次,或者常规农药两次(含)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受到农业领域相关行政处罚的;
(七)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惩戒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通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电子通行证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纳入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对已达到取消“便捷通道”条件的,系统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食用农产品“便捷通道”电子通行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