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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公开征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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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8 10:30:3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8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询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期限为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截止日期 2024-03-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询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期限为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

公开征询意见期间,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若对《上海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询意见稿)有修改建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起草部门。

联系人:反不正当竞争处  杨杰;联系电话:021-64220000*2625;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201号;  电子邮箱:yangjiejacky@163.com。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询意见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询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推动行政处罚“简案快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对适用简易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难以否认,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判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

(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能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

从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减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计算违法(非法)所得或违法(非法)经营额以确定罚款数额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 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机构代码、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在确定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时,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事项填写。

第十二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代收机构,一份留办案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当事人属于流动人员或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等情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与罚款数额相一致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六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内容输入市局行政处罚系统,并上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扫描件)。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套升级市局行政处罚系统,以及移动监管执法系统,推动实现当场行政处罚有关文书、缴款方式、票据等材料的电子化,推进数字化执法模式。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办案实际,对本规定进行细化。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规范执法人员当场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

附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

沪市监  ①  当罚〔 ② 〕第    ③     号

①:填写各办案单位简称第一个字。

例如:总队-总 ;浦东区局-浦;黄浦区局-黄

②:填写文书作出时的年份。

例如:2024

③:填写10位阿拉伯数字。

左起第1-2位数字为各办案单位代码(同普通程序);

左起第3-6位数字为年份;

左起第7-10位数字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流水号,按文书出具顺序填写。(各办案单位可以根据案件管理需要,给所、队分配流水号)

 地区: 上海 
 标签: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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