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我委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吉司办发〔2022〕93号)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
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发送至电子信箱:26321401 qq.com;纸质版请邮寄至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收,邮政编码130051。未经同意,禁止任何媒体转载、使用、解读征求意见稿内容。
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