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以下简称《通告》)。实施以来,《通告》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本市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的修订工作,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发布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pjy64220000@163.com;2.传真:(021)64270183;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食品经营处,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3年10月20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2.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的起草说明_20231013.doc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以及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