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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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专班,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邮政编码:250014。
附件: 1.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doc
2.关于《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
(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建议。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能够独立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
第六条 【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 【食品安全自查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食品温湿度控制、过期食品处置等。
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遵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应当重点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作坊应当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条件、原料进货查验和贮存、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标签、从业人员管理等。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合理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
第八条 【食品安全自查方式及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对于常发、易发问题,应当制定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在产在营期间,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每天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九条 【信息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员信息。
第十条 【配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等工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责任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工作对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员确定、培训、日常履职,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明确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特别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按照60号令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
微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规范落实日管控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方式,简化文件记录内容。
已经建立良好生产规范或者质量管控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原有规范或者体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结合执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修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文件记录名称。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留存相关记录文件。
第十五条 【鼓励条款】鼓励商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等经营场所管理方参照60号令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风险动态管控制度,对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生效时间】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