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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爱国卫生工作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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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7 16:39:04  来源: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爱国卫生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2 截止日期 2023-10-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长沙市
备注  

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爱国卫生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请于2023年10月9日前寄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406541224@qq.com。

联 系 人:黄晟

联系电话:88668606

邮政编码:410013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9月21日

长沙市爱国卫生工作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推进健康长沙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与保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管理机构职责】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规划、部署、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三)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创建活动;

(五)指导、督促、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六)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个人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等支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健康宣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车站、广场、公园、农贸市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宣传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在爱国卫生月组织爱国卫生主题活动,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第八条【健康教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做好健康宣传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培训。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

学校应当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习惯。

第九条【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车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

第十条【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保持摊点、门前的环境卫生。经营禽畜、水产的,应当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维护好市场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厕所建设】公共厕所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备、干净整洁、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并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卫生创建】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与现有立法衔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饮用水安全保障、控制吸烟、经营饲养犬只等工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长沙市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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