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3〕1号 )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办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江苏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落实公众参与立法制规要求,增强立法制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制规质量,现将《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C座1018室,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执法监督科收;邮政编码:221018;联系电话(传真):0516-83620615。
2.通过邮箱将意见或建议发至:xzwsjdjcc@163.com。
附件1:《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3:《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附件1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1.首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2.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 | 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一般 | 1.第二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的;2.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后果的。 | 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泄露患者隐私且造成严重后果;2.为谋取利益泄露患者隐私;3.造成患者较大伤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附件2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1、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急、就地、就近医疗救护和尊重伤病员或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 警告 |
一般 | 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 罚款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较重 | 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且被转送医疗机构不具备急救资质的。 | 罚款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严重 | 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2、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急、就地、就近医疗救护和尊重伤病员或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 警告 |
一般 | 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 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较重 | 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且被转送医疗机构不具备急救资质的。 |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严重 | 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3、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职责是:(四)急、危、重伤病员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第十条第(二)项:急救站、急救分站的职责是:(二)急、危、重伤病员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 警告 |
一般 | 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造成人身损害的。 | 罚款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较重 | 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严重 | 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并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 | 罚款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4、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并做好记录。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配备的医护人员,有1人不符合规定的。 | 警告 |
一般 | 配备的医护人员,有2人以上不符合规定的。 | 罚款 1000元以上 2200元以下 |
较重 | 配备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2200元以上 3800元以下 |
严重 | 配备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 | 罚款 38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 |
5、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急救医疗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机构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五分钟内派出救护车。但有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非因不可抗力,救护车派出时间超过五分钟不足十分钟,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的。 | 警告 |
一般 | 非因不可抗力,救护车派出时间超过十分钟不足十五分钟,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的。 | 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较重 | 非因不可抗力,救护车派出时间超过十五分钟不足二十分钟,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的。 |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严重 | 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人身损害的。 |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6、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急救医疗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机构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五分钟内派出救护车。但有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首次发现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的。 | 警告 |
一般 | 再次发现急救机构或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的。 | 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较重 | 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严重 | 因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7、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从事急救活动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八条:“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该电话设在市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各县(市)、贾汪区急救医疗站,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院前急救电话。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的,由市或者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从事急救活动3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一般 |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从事急救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较重 |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从事急救活动6个月以上的。 | 罚款22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严重 |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从事急救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附件3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1、经营者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开展经营活动1个月以内的,或已建立档案,但档案内容不全,缺少2项以内的。 | 罚款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 |
一般 | A: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开展经营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已建立档案,但档案内容不全,缺少2项以上4项以内的; | 罚款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
B:存在前述“轻微”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严重 | A: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的,或已建立档案,但档案内容不全,缺少4项以上的; | 罚款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B:存在前述“一般”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2、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制水设备的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未进行公示信息,开展经营活动1个月以内的,或者公示信息缺少1项的。 | 罚款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 |
一般 | A:未进行公示信息,开展经营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者公示信息缺少2项的; B:存在前述“轻微”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
严重 | A:未进行公示信息,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的,或者公示信息缺少3项的; B:存在前述“一般”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3、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伤寒;
(三)活动性肺结核;
(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安排1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 |
一般 | 安排2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
严重 | 安排3名及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4、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轻微 | A:现制现售饮用水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且未检出病原微生物,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 |
B: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 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A:现制现售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且检出病原微生物,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2000元以上 |
B: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 38000元以下罚款 | |
C.存在前述“轻微”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严重 | A: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8000元以上 |
B:使用存在前述“一般”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5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