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权和裁量基准,拟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裁量权适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可以减轻的情节);
(二)不适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从轻、一般、从重情节的。
现对上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 杨双洋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电子邮箱:spjycysy@126.com
电 话:(024)96315-1-2915
附件: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xlsx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