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顺应国家储备发展形势,加强自治区级储备肉管理,完善储备肉工作机制,自治区商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在改善人民生活和保供稳价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1. 传真:0951-5044239
2.电子邮箱:shixinshan521@163.com
3.通信地址: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座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处(邮编:750004)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及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储备肉的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自治区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全区范围或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必要的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 储备肉按照区域辐射、布局合理、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规储备、临时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储备肉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储备主体多元化,储备方式包括政府储备、商业代储、社会储备,社会储备由自治区各肉类产品企业依据经营范围和市场价格自行建立。
第五条 自治区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存储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各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级储备肉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司其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储备冻猪肉的储备规划,决定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冻猪肉储存规模,并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需求,提出增减自治区级储备冻猪肉规模和投放计划。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储备肉行政管理和市场调控相关工作,拟定冻牛羊肉、活畜储备规划,决定自治区本级冻牛羊肉、活畜储备规模。负责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储备肉区域布局,适时组织政府采购,确定冻肉承储单位;负责活畜承储单位筛选、评定,下达储备计划。负责拟定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负责储备肉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监管,审核并兑付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质检单位对需要公证检验的储备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有关单位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储备肉调运、入库、出库前检疫、检验证照的监管核查,以及储备肉屠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自治区商务厅做好储备肉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本地承储单位落实储备肉计划和管理情况,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计划储备承储单位,配合自治区商务厅组织辖区内承储单位实施储备肉动用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冻肉(除商业代储)承储单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根据采购需求落实储备和调控任务,签订储备管理协议;冻肉商业代储、活畜承储单位采取计划储备方式确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储备品种、规模和储备布局确定承储单位,下达年度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负责自治区级储备肉购销和入库、出库(栏)具体实施,认真履行自治区级储备肉储备协议,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按要求报送储备情况,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存储安全。按要求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三)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全资或控股基地场,承储单位与储备库、基地场必须在同一地级市;具有组织管理冷库、基地场的能力和一定的储备肉分销、生产、加工能力,自愿并能够承担自治区储备肉任务和安全责任。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自治区级储备肉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冻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储存冷库应当符合《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冷库储存能力在600吨以上,单体库容在200吨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设施设备、卫生、安全、储存管理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
第十六条 活畜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能够自繁自养,并保持一定存栏规模。生猪基地场常年存栏量在 2500 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 300 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量不得低于 50 头,60 公斤以上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 40%;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在 750 头以上,其中 400 公斤以上的育肥牛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 40%;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 7500 只以上,单群饲养商品羊常年存栏数量在 600 只以上,其中 20 公斤以上的育肥羊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 40%。在设施设备、防疫、饲养管理等方面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确定的储备肉承储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采购计划提交土地、环境、制度、服务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实行计划储备的承储单位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申报,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农牧、财务等方面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在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纳入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计划储备承储单位和储备数量由自治区商务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承储企业;
(二)优先安排无动物疫病的承储企业;
(三)优先安排主产区的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肉在基地场(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出入基地场(库)、日常管理、设施设备检查、轮换或动用全流程记录档案,各项记录档案和专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在发生动物疫情、安全事故、基地场(库)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商务厅报告。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储备肉未实行专基地场(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如实上报有关信息和补贴申请材料;
(三)企业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
(四)储备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虚报、瞒报数量;
(五)擅自串换储备肉品种、变更储备肉储存地点;
(六)不履行或者擅自改变承储协议和动用命令;
(七)以储备肉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扰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其他违反承储协议的行为。
第四章 储备肉入储及在基地场(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入库完成后,由自治区冻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统一验收;储备冻牛、羊肉和活畜入基地场(库)完成后,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储备肉入基地场(库)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按实际重量足量入储。冻肉原则应当为入库前30日内生产,并按商务厅采购协议要求规定时间内入库。
第二十三条 储备肉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基地场(库)储存、饲养,由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储备活畜原则上存栏活猪在5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母畜、仔畜不计入计划协议储备数量。
第二十五条 储备基地场(库)须悬挂明显标识牌。储备冻肉详细注明:肉类、品种、总重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存储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冷库应当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并保留承储期间全部影像资料;储备活畜详细注明:饲养品种、在栏数量、入栏时间、入栏体重、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库等)要及时更新标识牌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上报入储计划落实情况。未经自治区商务厅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经核查承储单位未能按照协议完成储备任务或者擅自变动计划,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该单位承储任务,按协议要求收回相应财政资金。
第五章 轮换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储备肉临界轮换期限由自治区商务厅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承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储备肉动用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商务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肉动用指令文件。
第二十八条 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在规定储备期须足量在基地场(库),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冻肉轮换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储单位结算轮换费用,承储单位包干自行销售,在规定时限内同品、保质、等量轮入。活畜轮换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轮换前须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获得同意按照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冻肉动用以投放市场为主,整体销售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方式进行,或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活畜动用主要以承储单位自行组织为主,在出栏期内,储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须书面报告自治区商务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全区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冻肉投放价格可以参照自治区内3家以上(含3家)商超(市场)鲜肉平均零售价,按照鲜肉平均零售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原则确定,同时兼顾储备和零售企业利益;活畜投放价格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储备肉动用完成后,承储单位储备任务结束。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储备肉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自治区级储备肉公检参照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检单位应在接到自治区商务厅委托检验函件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储备质量公检有关标准实施公检,公检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具检验报告,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后抄送承储单位。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商务厅接到复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储备肉检验结果不符合出入库(栏)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无害化处理销毁,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轮换和动用储备肉费用根据轮换和动用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冻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费、装卸费、运输费、鲜冻肉差价〔鲜肉价格参照自治区内3家以上(含3家)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确定,冻肉价格按照鲜肉平均批发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原则确定〕。整体销售出库价格以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基准价。其中,商业代储冻肉补贴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执行,补贴费用按协议规定根据轮换费用和轮换次数计算;投放市场按要求低于市场价格投放,根据投放数量,补贴市场价格和投放价格价差计算。
活畜储备费用包括储备期内资金占用利息补贴和生产费用补贴,资金占用利息按代储活畜每吨占用资金1万元和1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生产费用补贴按每吨每月150元标准计算;投放市场按要求低于市场价格投放,根据投放数量,补贴市场价格和投放价格价差。
第三十九条 活畜储备建立台账制度。承储单位在每月最后一周,编制当月《自治区活畜储备月统计报表》,及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第四十条 储备肉费用和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储备肉费用和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承储单位收到储备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储备任务或年度开始后,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储备协议、第三方公检结果,按储备轮次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储备任务或年度结束后,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承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对储备肉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本年度储备肉补贴资金如有结余,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储备肉资金补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不定期联合对储备冻猪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厅严格落实储备肉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内容:
(一)实地检(核)查储备肉的数量、内部管理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肉质量管理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储备肉有关账簿、凭证及资料;
(四)冻肉检查冷库设施设备是否安全运转、储备台账是否账实相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实施,视频装置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转,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活畜检查生产、消毒防疫、病死畜处理、粪污处理、饲养管理以及储备台帐等。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治区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公检费,直至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治区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财政补贴,按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与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政发〔2010〕120号)按程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