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预算安排等重要工作,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场主体和社会参与】支持以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参与制造业领域投资建设,加强技术改造与创新,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港澳的机制对接和政策协调,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优化区域功能布局,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
第八条【规划引领】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统筹和优化制造业产业布局,推进珠三角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与粤港澳大湾区、全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战略性产业集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战略性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谋划未来产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行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提升。
第十条【数字化转型】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统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和企业信息安全水平,推动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全面互联互通,促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分销售后、经营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升级。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打造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推动中小型制造企业加快数字化普及应用。
第十一条【绿色化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构造绿色制造体系,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支持企业使用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智能制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智能制造生态体系,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智能工艺和智能装备研发应用为核心,推动企业智能化变革。
第十三条【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改造纳入当地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支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政策,引导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等手段提升竞争力。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按条件实行与新引进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产业链韧性安全】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增强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战略关键领域和环节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提升战略性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信息安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指导企业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制造业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六条【生产性服务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研发设计服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生产性金融、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法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发展。
鼓励和支持发展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工业设计实体,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
第十七条【园区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工业园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各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省级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高标准推动建设若干大型产业集聚区,成为全省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托现有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对口帮扶协作机制,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园区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制造业发展布局优化。
第十八条【园区赋权】建立健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与经济管理职权清单制度。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可以依法调整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行使,赋予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相应的土地开发建设、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承接的管理权限纳入职权清单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措施,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承接行使职权情况。
第十九条【园区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供给、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强化工业入园导向,推动产城融合,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强化产业项目导入,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营能力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园区产业特色化、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十条【创新体系】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布局,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加快重大科技基础建设,优化实验室体系,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制造业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发攻关,促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人才在岗开展科研创新。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三章 投资促进和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投资促进】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制造业项目支持政策,引导和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门招商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协调机制,加强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实现政策精准推送。
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实行领导干部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工作制。
第二十四条【开放合作】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跨境投资,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商标国际注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支持跨国制造业企业在粤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梯度培育】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通过项目投资、资产整合、技术对接等方式,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企业创新】强化制造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提升创新能力。
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创新能力,协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创新。
第二十八条【应用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二十九条【质量与标准提升】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修订国际和国家标准。
支持制造业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品牌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广东制造品牌宣传推介,增强广东制造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强化品牌设计与运营,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
第四章 要素配置
第三十一条【要素资源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要素资源向制造业集中配置,明确资金、金融、土地、用能等要素资源配置指标最低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以亩均效益为核心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制造业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编制、招商引资、制造业文化推广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与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等领域。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制造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制造业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企业。
第三十四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差别化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贷、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等支持力度;
(二)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支持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地方债券、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价标准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碳汇资源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动产、应收账款、股权质押、无形资产等模式融资;
(五)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六)建立与交易所的联动机制,推动制造业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
第三十五条【数据要素支持】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据要素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产业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用地规划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制造业发展需求,优化建设用地供给结构,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占本地区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以及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最低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时,应当合理统筹规划,确保原工业用地性质不变,满足制造业用地需求。
第三十七条【用地指标与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要求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
第三十八条【降低用地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鼓励推行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等供地方式。支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创新混合用地供应模式,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用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措施帮助制造业企业降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四十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降低制造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制造业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各类所有制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广东制造政策宣传,传播广东制造故事,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示范项目、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设计载体、工业旅游示范单位、工业文化教育实践载体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第四十三条【智库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完善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机制。
鼓励和支持工业经济、工业技术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新型智库建设,为制造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平台与项目建设、重大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四条【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制造业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专业化领导干部、战略科学家、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制造业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支持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组建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培养等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自主评定和职称评审。企业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可以纳入省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第四十五条【信息平台】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制造业信息平台,推动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数据互通,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第四十六条【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其结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容错机制】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制造业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并且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人大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广东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制造业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指出,广东要始终坚持以制造业立省,更加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旗帜鲜明地提出“制造业立省”,高规格召开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作出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强省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制定《条例》,为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条例》的依据
《条例》关于工业用地、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等内容依据散见于《土地管理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同时《条例》充分吸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有关内容。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6章4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共6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市场主体与社会参与等内容。本章中突出了政府、企业和市场三大类主体在促进制造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
(二)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共13条。规定了大湾区制造业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绿色化转型、智能制造、技术改造、产业链韧性安全、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管理运营、创新体系建设等内容。本章突出“大产业”发展,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聚焦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的核心路径,强调产业链安全稳定当前这一重要任务;突出“大平台”建设,规定了工业园区体制机制与运营管理以及创新体系建设内容。
(三)第三章 投资促进和企业发展,共11条。规定了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保障、开放合作、企业梯度培育、企业融通发展、质量与标准提升、品牌提升、企业家培育等内容。本章突出“大项目”建设,本章围绕当前我制造业投资强度有待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不畅等问题,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项目保障、开放合作等方面进行规定,突出“大企业”发展的同时体现企业梯度培育。
(四)第四章 要素配置,共10条。规定了要素资源配置、财政支持、用能保障、产业基金、金融支持、数据要素支持、用地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内容。本章为《条例》的核心章节,强调通过政府科学合理各类配置资源,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五)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共8条。规定了营商环境、宣传推广、智库支持、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平台、考核机制、容错机制、人大监督等内容。本章突出“大环境”,从营商环境、文化、人才、考核、容错等多维度,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各类保障支持。
(六)第六章 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广东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及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