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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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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30 10:15: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2779
核心提示: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拟于7月底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7月29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9 截止日期 2023-07-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内蒙古
备注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拟于7月底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7月29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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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加快内蒙古在民族地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继续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的责任和光荣使命。

第四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上展现新作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第五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作表率;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上作表率;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上作表率;在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上作表率;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共同富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作表率;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上作表率;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上作表率。

第六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都要紧紧围绕、毫不偏离这条主线,各项工作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八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富裕。

第九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协调机制,设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各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结合各自组织功能,依法开展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扎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扬长避短、培优增效,全力调结构、转功能、提质量,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

第十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同优化产业结构、延长资源型产业链、创新驱动发展、节能减排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相结合,着力优化经济布局,补齐经济发展短板弱项,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十四条  优化产业结构,立足本地区禀赋特点和战略定位,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积极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加快构建体现内蒙古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发挥能源产业优势,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延长能源产业链条,全力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加强新能源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

第十六条  发挥战略资源优势,加强稀土等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规范化管理,打造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国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第十七条  发挥农牧业优势,围绕土地、科技、种源、水、草等方面,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做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在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东三省的联通,拓展欧美、东北亚、中西亚等国外市场,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服务和促进国家向北开放。

第十九条  统筹做好经济、社会、生态等各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稳妥处置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房地产等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做好尊商亲商、安商便商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三章  政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全区各族人民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管理,做强主流舆论,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十三条  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推动各族人民群众在新征程上同舟共济、携手并进,以主人翁精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第二十六条  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保障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八条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十九条  健全接受人民监督的制度机制,积极搭建更加便捷畅通、管用有效的人民监督平台,贯通连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十条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健康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四章  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坚定文化自信自强,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的理念,推动各民族文化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三十二条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激发各族群众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丰富各族人民精神世界,增强各族人民精神力量。

第三十三条  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依托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载体,用好红色资源,深入研究和整理党在内蒙古地区的历史,充分挖掘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所承载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引导各族群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深厚情怀。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推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正确反映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汇聚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机制和历史脉络,积极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第三十六条  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阵地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新时代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网络文化等建设,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全面发展,更好满足各族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七条  坚持一体化发展方向,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主流舆论新格局,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不断提高各族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明素养。

第五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九条  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条  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将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体系,精准有效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兜底帮扶力度。

第四十一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适老化改造,发展符合农村牧区实际的乡村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精准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基本生活。

第四十四条  采取措施促进脱贫旗县加快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规范乡村两级组织运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社区和农村牧区网格化管理,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立网格员安全管理权责清单和薪酬保障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四十六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深化发展“浦江经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回应解决信访诉求,推行信访代办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第四十七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网络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加强边境地区军地一体化建设,完善边境地区水电路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夯实联防联控和双拥共建基础。建立边民补助增长长效机制,增强抵边群防力量。推进智慧边防建设,提升智能管控效能,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提高边境防卫管控能力,筑牢边境安全防线。

第六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九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五十条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五十一条  落实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整体保护和协同治理,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污染防治,推进黄河生态带建设,加大对黄河内蒙古段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库保护和治理力度,重点对十大孔兑等沿黄河丘陵沟壑区实施综合治理,加强黄河两岸防风治沙林建设,推进河滩区退耕还草还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黄河安澜体系建设。

第五十二条  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科学核定载畜量,防止草原过牧;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落实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优化森林结构,持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五十四条  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严格控制河湖取水量,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河湖湿地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五条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和节水产业,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淘汰大水漫灌等不科学的方式,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

第五十六条  坚持科学治沙,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地区规模化防沙治沙,推进以科尔沁沙地、浑善达克沙地、毛乌素沙地、库布其沙漠、贺兰山等为重点的区域性系统治理,推进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科学部署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荒漠化和土地沙化实现双缩减,有效抑制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全面提升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五十七条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治,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协调和管理,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第五十八条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成果,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持续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十九条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养生态道德和行为习惯,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公民生态文明素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保护相关活动。

第七章  民族团结进步

第六十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关于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自觉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主动增强共同性、减少差异性。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好自治区民族团结大局。

第六十一条  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第六十二条  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坚定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

第六十三条  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建设互嵌式乡村,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

第六十四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各领域。

第六十五条  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六十六条  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治尊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

第六十七条  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建立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院所、研究基地、新型智库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八条  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体系,建立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充分利用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条  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群众,增进干部群众对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引导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要求上来。

第七十一条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选人用人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引导干部大兴务实之风、弘扬清廉之风、养成俭朴之风,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科学的干部容错纠错和能上能下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提质增效。

第七十二条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讲,教育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把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发展阶段、目标任务、责任使命,引导干部群众发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精神,参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

第七十三条  强化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围绕事业发展需求,提升人才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多元知识融合型人才,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七十四条  围绕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讲好内蒙古故事,传播好内蒙古声音,宣传好内蒙古的比较优势、特色品牌、发展成就,传承好内蒙古各族人民识大体、顾大局、讲风格、求奉献、有担当的宝贵品质,宣传展示内蒙古人民热情、和善、诚信的鲜明特质,培塑新时代内蒙古形象。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机制,将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第七十六条  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自治区党委将作出《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制定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这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考察内蒙古工作时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都要紧紧围绕、毫不偏离这条主线。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定出台条例,必将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见行见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我区民族工作全面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制定出台条例,必将教育引导全区各族干部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守望相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为国担当,在新征程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持续巩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该部分重点围绕加快内蒙古在民族地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目标,明确了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机制、协调机制、组织领导等。

(二)经济建设部分。该部分主要围绕扎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发挥能源产业、战略资源、农牧业和区位等优势,统筹做好经济、社会、生态等各领域风险防控工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政治建设部分。该部分主要从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接受人民监督的制度机制、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教育引导全区各族人民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助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四)文化建设部分。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文化自信自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并对保护好传承好文化遗产、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作出规定。

(五)社会建设部分。该部分主要围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就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养老事业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社会治理、强化边境稳控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规定。

(六)生态文明建设部分。该部分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规定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黄河流域内蒙古段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和协同治理,以及加强森林草原保护、河湖湿地和风沙源治理等,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成果,加强生态文明培育,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民族团结进步部分。该部分内容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就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牢固树立“四个与共”理念、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质增效、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规定。

(八)保障措施部分。该部分内容从财政预算、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讲、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培塑新时代内蒙古形象及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机制等方面,对促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重要举措进行了规范。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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