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统一规范,我厅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并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现状与执法实际,对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进一步调整规范,明确了18种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并说明了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同时,将《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全部纳入此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精准的适用指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thjzfjjck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pdf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