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统一规范,我厅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并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现状与执法实际,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调整规范,新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修改完善,裁量权基准由原来的167种增加到196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并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此规则。同时,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免罚情形、免罚程序全部纳入此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精准的适用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thjzfjjck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pdf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