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3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邮方式
电子邮箱:ahdzwbh@163.com。
联系方式:0551-62634193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四、根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禁猎期为:哺乳动物、鸟类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4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对禁猎期作适当调整。
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六、禁猎区或禁猎期内,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猎捕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七、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八、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网信、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猎捕、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工作的通告》(皖政〔1997〕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业局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以下简称原《通告》)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依据和必要性
(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均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方式、禁猎工具等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二)必要性。一是贯彻法律法规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对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原《通告》部分条款制定依据发生变化;二是适应保护形势变化的需要。原《通告》由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制定公布,已无法适应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要求,亟待作出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后,省林业局正式启动原《通告》修订工作,期间调研宣城、黄山、池州等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分布区相关市县,同时借鉴省内外有关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23年5月起草形成本次新《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目的发生变化。原《通告》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活动。新《通告(征求意见稿)》目的则是更加强调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安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
二是充分与新保护法衔接。修订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条款及表述,删除有关狩猎区域及相关管理表述;依法修订禁猎区、禁猎期划定权限。结合实际补充细化了有关禁猎工具和方式,明确了通告适用的野生动物范围等。
三是明确特殊情况猎捕管理。加强对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防控,以及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等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