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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征询公众对《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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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06 16:48:46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5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不断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徽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6 截止日期 2023-05-0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不断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徽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5月5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551-65982140

电子邮箱:ahsftzfjdc@126.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政编码:230031)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指导和规范我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格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断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合法原则。推进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和避免过度执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深化精细化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防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主体。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相关清单的,可以在本系统直接适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

(二)确定不予处罚清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确定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具体标准,依法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细化明确“足以证明”的具体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三)严格不予处罚清单制定程序。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不予处罚清单印发后,制定部门要及时做好公示和政策解读,并于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直接适用上级部门相关清单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实行不予处罚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评估,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评估周期由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根据实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的,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理和动态调整。

(五)规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但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督促及时改正。

三、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有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要加强对本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指导,必要时可以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普遍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新媒体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了解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结合实际,加强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具体要求,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整体推进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解决或督促整改,确保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高效完成。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处罚 纲要 指导意见 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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