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起草了《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3年2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将意见发送至:liangzhuo@guiya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联系人:梁卓;联系电话:0851-85285858。
附件: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贵阳市液体糖(食品工业用)的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本方案所指的液体糖(食品工业用)是指以白砂糖、绵白糖、精制的糖蜜或中间制品、饮用水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热溶解(转化或不转化)、过滤、灌装、封口等工艺制成,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作为生产加工饮料、其他食品等原辅料的液体糖产品,以下简称液体糖。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液体糖需包括溶糖、过滤、冷却、灌装工艺;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该食品类别不允许分装。
第三条 本方案中所称液体糖按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对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类别为食糖,类别编号为2101,类别名称为糖,品种明细为其他糖(液体糖)。液体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液体糖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 名称 |
品种明细 |
定义 |
执行标准 |
备注 |
食糖 |
2101 |
糖 |
其他糖(液体糖) |
以白砂糖、绵白糖、精制的糖蜜或中间制品、饮用水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热溶解(转化或不转化)、过滤、灌装、封口等工艺制成,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作为生产加工饮料、其他食品等原辅料的液体糖产品,以下简称液体糖。 |
按产品明示标准执行。 |
|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第六条 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
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
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第七条 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
求,按照各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划分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液体糖企业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见表2。
表2 液体糖企业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
序号 |
产品类别名称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
液体糖 |
溶糖车间、过滤车间、冷却车间、灌装车间 |
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锅炉房、水处理车间、成品库。 |
第八条 准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进入准清洁作业区的包装材料等应采取清洁措施,应设置原辅料外包装脱包间(或区域)。
第九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食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保持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雨、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蝇、照明等必要设施,不得露天堆放。必要时对温、湿度进行控制,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十条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显标识,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尽快使用,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或分库存放。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并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十二条 所有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备、工器具和包装材料,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造,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塑化剂超限量值物质的材质。
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洗、消毒后使用,防止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等应有运行状态标识,需检定或校准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并有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固定管道设施应有管道内物料名称和流向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工器具、设备、管道和存储容器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对设备、管道和存储容器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合理的排水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废弃物应密闭运送。
第十八条 准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并与洗手消毒区域相邻。洗手消毒区域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第十九条 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或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通风口必须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网罩。
第二十条 企业设置的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并配备满足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及试剂。
液体糖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1.电子秤;2.分析天平(0.1mg);3.阿贝折射仪(精度为0.0001单位折光率);4.酸度计;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避免交叉污染,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应包括但不限于表4所列设备。
表4 液体糖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设施 |
生产设备要求 |
1 |
加热溶解 |
称量、加热、搅拌混合等设备设施 |
称量设备设施的量程、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 |
2 |
过滤 |
粗滤、精滤设施 |
过滤设施应满足产品要求 |
3 |
冷却 |
冷却水槽、换热设施、冷却塔 |
冷却循环水温自动控制 |
3 |
灌装 |
内包材消毒、灌装设备、计量、封口、喷码设施 |
带有计量或定量装置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液体糖生产的关键控制工序为:原辅料验收、加热溶解、灌装。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液体糖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相关工作由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制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0 学时/年的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包含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查验、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当查验每批物料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海关出具的准予入境的产品合格证明。进口的原辅料应当附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和(或)说明书,并载明原产地(原产国)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主要原料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企业应当设立下列原辅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包括:1. 建立原辅料供方资质的评价和审核制度。2. 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采用进口原辅料的,应审核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的备案资质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规定原辅料验收标准以及对采购的原辅料进行查验、检验、记录、报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采购的原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原辅料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并标明相关物料信息和质量状态。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过程管理要求:
(一)制定关键控制点的生产工艺控制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并记录。
(二)制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制定车间设备卫生控制要求。所有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清洁和(或)消毒,保证卫生条件符合生产要求。清洁、消毒用器具应在相应作业区内的专用区域存放。
(四)制定人员卫生控制要求。进入食品生产区的人员应规范程序更衣、洗手、消毒。应制定工作服和工作鞋清洁消毒程序。
(五)制定清场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内不会遗留对下次生产造成交叉污染或混淆的物料和产品。
(六)制定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流程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要求,并对清洗和消毒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规定过程控制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的管理要求:
(一)过程控制检验要求。根据生产工艺需求,设立监控半成品质量安全的检验管理要求,对半成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控。
(二)成品检验要求。按照产品执行的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出厂成品进行逐批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液体糖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感官、净含量、干物质(固形物)含量、pH值。
(三)产品留样要求。每批产品均应留样,留样数量应能够确保完成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和一次复检的要求。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贮存产品留样的场所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和生产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运输和交付制度,确保产品在运输及交付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都有记录,实现质量安全信息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当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相关记录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有关记录保存不少于2 年。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报液体糖生产许可,应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提交符合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审查细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当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产品执行标准结合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液体糖生产所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T 317 |
白砂糖 |
2 |
GB/T 1445 |
绵白糖 |
3 |
QB/T 2343.2 |
赤砂糖试验方法 |
4 |
QB/T 2684 |
甘蔗糖蜜 |
5 |
QB/T 4093 |
液体糖 |
6 |
QB/T 5005 |
甜菜糖蜜 |
7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8 |
GB 1310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
9 |
GB/T 35887 |
白砂糖试验方法 |
10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11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2 |
GB 480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
13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14 |
GB 9683 |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
15 |
GB 968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
16 |
GB/T 10004 |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17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8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9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0 |
GB/T 15108 |
原糖 |
21 |
GB 5009.1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22 |
GB 5009.1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23 |
JJF 107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
24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注:本表为液体糖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液体糖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2 |
干物质(固形物)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QB/T 4093 |
3 |
干物质中总糖分(蔗糖+还原糖)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QB/T 4093 |
4 |
干物质中还原糖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QB/T 4093 |
5 |
灰分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GB/T 15108 |
6 |
色值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QB/T 4093 |
7 |
pH |
产品明示标准 QB/T 4093 |
产品明示标准 液体糖 |
QB/T 4093 |
8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9 |
总砷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1 |
10 |
螨 |
GB 1310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
GB 13104 附录A |
11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12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13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注:本表按照液体糖相关标准汇总,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