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与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制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hiyaoanban@163.com;2、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协调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12月9日。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定义)
食品从业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管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如食品安全总监等)、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检测部门等)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厨师长。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人员、餐饮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人员等。
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是指除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以外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按照分行业、分岗位的培训要求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通过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化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五条(相关协会及机构职责)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制定分行业、分岗位的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题库,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其中,题库应当包括足量供随机抽取组成考试试卷的试题。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机构的委托,对其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培训与考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开展抽查考核,依法公布结果。
第七条(抽查考核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基于问题导向的重点监督抽查考核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第八条(抽查考核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
第十条(抽查考核内容)
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七)其他需要掌握的内容。
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信息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供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运用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逐步推行网络考试和手机终端考试等便捷的监督抽查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分业分岗抽查考核)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行业、分岗位的监督抽查考核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特殊食品(D)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E)五类行业;按照食品从业人员担任的岗位分为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Ⅲ)三级岗位。食品从业人员分行业、分岗位的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集中抽查考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现状,在充分考虑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场所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四条(现场抽查考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当场抽取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抽查考核。
第十五条(增加抽查考核比例或频率的情形)
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比例或频率。
第十六条(不重复抽查考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或级别的,以及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
第十七条(抽查考核方式)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均采用网络在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考核试题应从题库中按照食品从业人员行业类别与岗位级别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抽查考核结果公布)
监督抽查考核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相关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抽查考核评估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相应岗位和级别考核标准的视为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考核的结果应当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行业、分岗位培训和考核标准
行业分类 | 岗位分级 | ||
主要负责人(Ⅰ)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 | 其他人员(Ⅲ) | |
食品生产(A) | A1 | A2 | A3 |
食品销售(B) | B1 | B2 | B3 |
餐饮服务(C) | C1 | C2 | C3 |
特殊食品(D) | D1 | D2 | D3 |
网络平台(E) | E1 | E2 | E3 |
注:1.食品生产(A):包括食品生产(特殊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工业化豆芽生产等。2.食品销售(B):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3.餐饮服务(C):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等;4.特殊食品(D):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5.网络平台(E):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等。